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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和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不得兼任

  【本报讯】(记者 王欣)中国证监会昨天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两个办法将于6月14日实施。这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积极稳妥推进我国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创业板相关配套制度,建立适应创业板特点的保荐制度和发审委制度。

  创业板持续督导时间延长一年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此前发布两个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时曾表示,创业板企业较之主板上市公司,一般具有规模小、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业绩不确定性大、经营风险高等特点。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降低市场风险,需要建立适应创业板特点的保荐制度和发审委制度。

  从昨天发布的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可以看到,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同时增加了第二款,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相应持续督导时间则分别定为3年和2年。

  增加的第三款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保荐《办法》修订方面,有意见提出:建议不延长保荐机构对创业板公司的督导期。但证监会研究认为,由于创业板公司规模相对较小,经营稳定性相对较低,适当延长督导期有利于积极稳妥推出创业板,故未予采纳。

  上市当年亏损追究保荐人责任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人介绍,征求意见期间,还有意见提出:豁免创业板公司IPO当年即亏损的保荐人责任。证监会经研究认为,尽管创业板公司经营不稳定,但如果公司上市当年就亏损,对市场影响极坏,因此不能放松对保荐的责任追究。

  针对业界普遍关注的“放开保荐代表人签单数量限制”问题,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在保荐制度相关安排予以进一步研究,听取保荐机构意见,共同作出安排。“总体的方向是相对于主板规定进一步放开的。”

  另外,昨天公布的保荐办法还对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进行了修改,为:“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创业板发审委比主板多10人

  昨天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主要对3条进行了修改。最主要的变化包括:

  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其中,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规定。

  从第六条的修改中可以看到,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其中,“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

  可以看到,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人数较主板多出10人,而且增加的均是证监会以外的人员。

  同时,第七条增加了第二款:“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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