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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两配套规则发布 券商料创业板三季度推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5日 07:36  大众证券报

  □将制定创业板发审委的组建方案,并经由一定的程序选定发审委委员,发审委委员的选拔将向社会公示

  □在管理办法、保荐办法、发审委办法、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发布之后,创业板市场规则体系还有交易规则、合格投资者门槛、上报文件的具体规则等文件待发布

  本报讯  为建立适应创业板特点的保荐制度和发审委制度,中国证监会14日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并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正式公布的修改内容与征求意见稿没有变化,所收集到的意见会在后续的发审委组建方案以及保荐机构的相关安排当中予以体现。

  在修改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明确: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并购重组委。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证监会负责人昨日表示,发审委《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的主要意见包括:一是考虑行业专家委员的覆盖范围,妥善安排好行业专家结构;二是完善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选拔方式;三是建议尽量避免有关委员过分集中于某一机构或公司,减少垄断或寻租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四是重视审查律师委员的个人从业经历,确保律师事务所工作真实性、客观性;五是因行业专家的数量有限、监管难度很大,建议适当减少行业专家委员的数量,增加保荐机构委员的人数。

  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对上述意见进行了充分研究,由于这些意见并不属于发审委《办法》调整的层面,所以拟在正在研究制定的关于创业板发审委的组建方案中予以考虑和采纳。

  谈到正在制定的创业板发审委组建方案,负责人表示,主导思想是充分借鉴主板经验,同时突出创业板特点,证监会将组织相关力量专门推动此事。

  保荐《办法》修订方面,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包括:一是建议不延长保荐机构对创业板公司的督导期,证监会研究后认为,由于创业板公司规模相对较小,经营稳定性相对较低,适当延长督导期有利于积极稳妥推出创业板,故未予采纳。二是建议豁免创业板公司IPO当年即亏损的保荐人责任,证监会经研究后认为,尽管创业板公司经营不稳定,但如果公司上市当年就亏损,对市场影响极坏,因此不能放松对保荐的责任追究。三是建议放开保荐代表人签单数量限制,下一步证监会将在保荐制度相关安排中予以进一步研究,听取保荐机构意见,共同做出安排。“总体的方向是相对于主板规定进一步放开的。”

  在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证监会该负责人还透露,两个办法修改之后,将制定创业板发审委的组建方案,并经由一定的程序选定发审委委员,发审委委员的选拔将向社会公示。此外,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对一个保荐代表人能负责几个IPO项目的规定将有所放宽。

  据介绍,在管理办法、保荐办法、发审委办法、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发布之后,创业板市场规则体系还有交易规则、合格投资者门槛、上报文件的具体规则等文件待发布。

  >>>解读

  预计创业板或在三季度推出

  张仕元(西南证券首席研究员):这说明创业板正在加快推进速度,这也是证监会的一惯态度,预计真正推出大约是在三季度,最快也要到七月份。这两个《办法》后,预计对股市的影响不大,相关概念股,如创投、券商股,也许又会动一动,但是不宜期待过大,参与价值也不大。

  记者  徐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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