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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创业板保荐办法与发审委办法6月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5日 01:22  证券日报

  所收集到的意见将在后续的发审委组建方案以及保荐机构相关安排当中予以体现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朱宝琛

  中国证监会14日正式发布修改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并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两个办法与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没有做太大修改,延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实行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跟踪报告制度、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适当增加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人数,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等条款均没有改动。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正式公布的修改内容与征求意见稿没有变化,所收集到的意见会在后续的发审委组建方案以及保荐机构的相关安排当中予以体现。

  修改后的保荐办法要求,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时间都比主板要长一年。

  同时,在创业板企业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此外,发审委办法明确了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据上述部门负责人介绍,关于发审委所征求到的意见,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考虑行业专家委员的覆盖范围,行业专家要扩大比例;二是完善对于发行委员会委员的选拔方式;三是建议尽量避免有关委员过分的集中于某一个机构或者公司,减少所谓的垄断或者寻租的行为发生;四是重视审查律师个人从业经历,以确保律师事务所工作真实性、客观性;五是鉴于行业专家的数量有限,监管难度较大,是否能适当减少行业专家委员的数量,增加保荐机构委员的人数。

  “证监会对上述意见进行了充分研究,由于这些意见并不属于发审委《办法》调整的层面,所以拟在正在研究制定的关于创业板发审委的组建方案中予以考虑和采纳。” 对于35个人如何分配,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正在做发审委专家委员会的组建方案”,该方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充分借鉴主板的经验和突出创业板特点,“证监会将组织相关力量专门推动此事。”

  该负责人说,创业板的发审委组建工作,将从办法发布之日后,开始着手来做,而具体方案的有些环节会向社会开放,如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履行社会公示的一些安排等,“对这些候选人的公示,会采取外部的公示和内部的公示双管齐下的办法,因为这个机制在主板市场相对比较成熟。”

  关于保荐《办法》的修改,征求到的意见主要包括:一是建议不延长保荐机构对创业板公司的督导期,二是建议豁免创业板公司IPO当年即亏损的保荐人责任,三是建议放开保荐代表人签单数量限制。

  对于上述三点建议,该负责人说,证监会研究认为,由于创业板公司规模相对较小,经营稳定性相对较低,适当延长督导期有利于积极稳妥推出创业板,故未予采纳;尽管创业板公司经营不稳定,但如果公司上市当年就亏损,对市场影响极坏,因此不能放松对保荐的责任追究。此外,下一步证监会将在保荐制度相关安排予以进一步研究,听取保荐机构意见,共同做出安排。“总体的方向是相对于主板规定进一步放开的。”

  此外,该负责人还表示创业板将遵循“积极稳妥推进”的总体思路,而对于合格投资者的准入的规定,则是“更趋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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