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群策群力促创业板平稳推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4日 04:18  金融时报

  记者 李侠

  5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首开先例,就《创业板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体现出管理层在创业板建设方面审慎、稳妥的态度,也显示出市场对于建设一个规范运作的创业板市场的诉求。

  5月10日、11日,深交所连续两天主持召开了创业板上市规则座谈会,听取了来自保荐机构、创投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拟上市公司、主板和中小板、深圳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深圳证监局及深圳高新区等多方代表的意见。与会代表分别畅谈了自己的体会和看法,从创业板信息披露、公司治理、退市安排、上市成本、股权激励、募集资金投向与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上市规则的进一步修订与完善提出了很多有益的建议。

  建议增加“仙股退市”机制

  创业板退市机制的安排是上市规则中最大亮点之一,与会代表一致认为退市制度的安排,有助于减少“壳”资源的炒作,有助于创业板企业质量的提高。

  第一创业证券质控部总经理王岚表示,退市机制中关于“审计报告意见为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则可以直接退市的规定是一个非常有利的监管手段,也给保荐机构一个很大的支持,在财务方面能使保荐机构心里更踏实。

  招商证券总经理助理孙议政建议在退市机制中增设“仙股退市”。他表示,在纳斯达克市场,股价很低的个股是要退市的,虽然短期内我国创业板出现“仙股”的几率不大,但未来随着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的迅速增多,“仙股”的出现无可避免。因此,增加“仙股退市”机制暂时可能没有什么大的影响,但在3年至5年后或许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信息披露应更加重视公平性

  由于创业板市场较之主板市场信息风险更高,因此,如何提高信息的透明度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对此,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处长汪云沾结合其日常监管经验建议,应规定上市公司在定期公告前30日内不能接受机构投资者的调研,以防止机构通过调研提前获知相关信息。

  此外,鉴于董秘在信息披露等方面承担的重要职责,很多与会代表建议创业板公司应在辅导期内提前设立董秘,董秘应参加公司所有的会议,并判断相关内容是否需要予以公开披露。汪云沾还建议,违反上市规则的董秘不仅应被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秘职责,还应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何凡则建议在信息披露标准方面增加一个“波动期”标准,即当股价波动达到30%或40%时也应进行信息披露。

  上市企业违规处罚力度须加大

  《规则》不仅明确表示适当延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还要求保荐人要对保荐公司临时报告(包括关联交易、理财、担保等)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发表意见等。

  对此,代表们认为,加大保荐机构的保荐职责对于保证创业板公司持续经营、规范运作、质量不断提高具有积极的意义,但这也将导致保荐机构的工作量过大,质量和效率恐怕难以保证。

  孙议政建议,为防止保荐机构的意见被大量信息所淹没,对于创业板公司发布的临时报告,可规定保荐机构只对认为会对市场走势或投资者权益产生影响的内容发表意见。联合证券副总裁马卫国则建议把保荐机构的责任更多地放在中报和年报的跟踪报告和分析上,例如,要求券商应在企业利润下滑超过50%时发表意见并承担责任。

  孙议政表示,在确保创业板规范运行和质量提高方面,除了保荐人尽职尽责外,最关键的还是要从法律追究、责任追究上加大力度。“如果没有一个很严格的处罚机制,公司违规成本很低,公司规范经营的意识就会很低,就达不到效果。”汪云沾也建议,《规则》应考虑增加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经营、在“窗口期”违规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罚规定,加大违规成本。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李夏建议,除了强化保荐责任外,保荐机构还可以与创投机构联合,这样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获得更多企业的真实信息,这对提高公司质量有一定的帮助。

  建议引入流通股股东表决机制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除对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层规范运作等方面所提出的特别要求外,与会专家、机构还建议进一步提高公共股东的话语权。

  平安证券投行执行总经理罗腾子表示,创业板部分公司对核心技术高度依赖,其核心技术持有人对公司未来经营非常重要,若技术转让过早或持有人退出另成立公司,则可能会对公司发展带来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中科宏易创投公司董事长王平建议,由于技术持有人的变化对创业板公司的价值会有较大的影响,上市规则应在技术持有人的稳定性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总经理于华建议,为保护流通股东的权益,不妨引入股权分置改革实施的流通股东分类表决机制,以提高流通股东尤其是中小散户的话语权,让非控股股东、流通股东在创业板公司重大投资方面拥有话语权。

  博时基金投资总监陈亮则建议,最好将创业板公司公开发行比例提高到25%以上,在实施分类表决权时,流通股东的表决权就会相应增大,话语权也得到提高。

  深圳市达晨创投公司投资总监梁国智建议,《规则》对公司的重大交易,如委托理财、对外贷款、对外担保等做出限制性规定,并赋予创投机构以否决权。

  呼吁降融资成本增激励机制

  来自主板、中小板市场的代表和拟上市公司代表就减轻企业募资成本以及维护公司稳定运营等内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汪书福建议,管理层应考虑给保荐机构的费用规定一个指导价或价格上限,以减轻创业板募集资金成本过高的难题。此外,他还建议在创业板制度安排中引入期权机制。他说,创业企业的期权机制对于吸引优秀人才可能非常关键。

  梁国智和中科宏易创投公司董事长王平也认为,《规则》应在股权激励计划上增加更多的弹性,以便于上市公司吸引更多优秀人才,通过期权方式为企业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实际上,纳斯达克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在对科技人员进行股权激励这方面做得非常好。”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