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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征求稿公布 实行直接退市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09日 12:36  新闻晨报

  增加退市标准、严格股东增减持、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

  创业板上市规则体现三大新意

  昨日下午,深交所对外公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主板市场的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显然更加注重于防范风险,其中,增加退市标准、严格股东增减持、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等措施,成了征求意见稿里的几大看点。

  [看点一]退市标准增至11条

  针对创业板公司的风险特征,创业板构建了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除了连续两年亏损、股权分布不符合规定、无法披露定期报告、公司解散等情形外,创业板较主板新增了以下退市情形:一是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是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显示净资产为负;三是当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出现上述情形时,创业板公司股票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改善,将被暂停上市,如果在暂停上市期间内仍无法改善,将被终止上市。

  值得一提的是,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但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看点二]控股股东需锁股三年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必须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发行人提出IPO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对于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原股东所持股份,需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为了避免因股东、实际控制人大量集中出售股份对二级市场交易造成巨大冲击,中小板实施增、减持1%事后披露制度,即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总股本1%时,必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看点三]信息披露要求更严

  上市规则对创业板提出了特别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是强化了创业板公司上市首日的信息披露要求,其中规定,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应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同时,在上市首日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下,将对公司股票实行临时停牌,并要求公司实时发布澄清公告。

  二是要求创业板公司充分披露核心技术变化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风险。主要包括: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的取得、使用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时披露关键技术人员的离职情况;交易标的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应当说明出售或购买的核心技术对公司整体业务运行及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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