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宇
国家税务总局5月8日公布有关通知,对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加以明确。
通知称,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通知指出,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经营范围符合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创投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需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此外,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