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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就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09日 01:16  金融时报

  创业板终止上市公司将直接退市

  本报深圳5月8日电 记者李侠报道 为了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深圳证券交易所今天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上市规则》既是创业板IPO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配套规则,也是交易所三大核心规则之一。根据该《上市规则》,创业板将采取更加严格的退市制度,终止上市公司将直接退市,而不再像此前主板市场信息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转让系统。

  记者了解到,在此之前,交易所从没有《上市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先例。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一方面是因为创业板受到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上市规则涉及到创业板公司股票上市条件、股东持股限售期限、保荐机构等市场中介机构的责任和退市条件以及程序等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通过认真讨论,可以进一步明确创业板的定位,创业板规则设计的诉求点更加清晰,有利于创业板的平稳推出。

  据悉,《上市规则》充分考虑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创新能力强、成长性突出的特点,在认真借鉴海外创业板市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目前主板特别是中小板监管实践,对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股份限售、保荐机构责任、退市制度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从各项制度看,《上市规则》体现了以积极稳妥的制度创新提升市场效率、强化市场化约束、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原则和精神。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创业板市场保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市规则》对此提出了严格要求:一是强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中介机构等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责任意识;二是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合理确定需临时披露事项的触发指标值等,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针对性;三是针对创业企业技术创新活跃的特点,强调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其技术变化风险的相关信息;四是针对上市首日暴炒问题,强化了上市首日信息披露。

  《上市规则》充分考虑了保持公司股权和经营稳定与满足股东适当退出需求之间的平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作了明确规定。

  发挥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作用是创业板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上市规则》采取了延长持续督导期、强化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现场检查责任等措施。

  退市制度在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上市规则》通过设计更加市场化、较主板更严格的退市制度,实现优胜劣汰,引导投资者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审慎的投资理念。

  一是公司终止上市后,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可直接退市;二是针对创业板公司的风险特征,充分借鉴主板尤其是中小板的监管经验,构建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引入财务报告质量、净资产、市场指标等方面的退市标准;三是对于部分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加快退市进程,更好地防范对退市风险警示公司的非理性炒作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的意见,对《上市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创业板作为一个新市场,将根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各方面条件的成熟程度,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创业板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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