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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创业板控股股东限售期要求满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08日 17:23  全景网

  全景网5月8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今日表示,对创业板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诺上市满三年后才可转让。

  该负责人称,创业板在股份限售制度做这个设计,主要是充分考虑了保持公司股权和经营稳定与满足股东适当的退出需求之间的平衡。

  据介绍,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对于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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