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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创业板发审委及保荐办法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7日 20:33  中国证券网

  《发审委办法》、《保荐办法》开始征求意见

  创业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适当延长 并引入信息披露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

  中国证券网消息 (记者 商文) 中国证监会17日就修改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较之主板市场,创业板持续督导期做出了适当延长,并拟建立创业板信息披露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

  同时,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还透露,已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代表人无需另外取得相关资质即可从事该项业务。而在签字权上,创业板也将突破主板市场中"一次一家"的限制,数量适当放开。

  此次拟修改的《发审委办法》,主要包括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增加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人数并适当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等内容。

  除新增设立单独创业板发审委的规定外,考虑到创业板审核工作的特殊性,拟修订的《发审委办法》明确规定,主板发审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更加强调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独立性。

  此外,在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人数上,考虑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较小、数量较多,创业板发审委委员拟设35名,比主板的25名增加10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仍保持5名。该新闻发言人表示,创业板发审委一组由7个人组成,在具体工作中可以几组同时开展工作,以提高发行审核的效率。

  在组成结构方面,拟在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基础上,适当吸收熟悉行业技术和管理的专家,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其具体组成将在后续出台的"发审委组成方案"中做出详细规定。

  同时,中国证监会将考虑在发行审核过程中重视发挥行业技术和管理专家的作用,建立审核专业咨询机制。上述新闻发言人表示,对于咨询专家团队的人数没有硬性规定,咨询专家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将作为审核部门的参考,并不成为发审委做出相关决定的必备条件。

  与《发审委办法》同时征求的意见的《保荐办法》在延续原有理念的基础上,考虑到创业企业的特点及其对保荐业务的独特性要求,在一些具体规定上做出了小的调整。修改后的《保荐办法》,一方面加强了保荐人对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责任,另一方面,对创业板不适用的个别条款做适当调整。

  具体来看,此次《保荐办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考虑到创业板公司规模小、风险高,创业板适当延长了督导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较之主板分别延长了一个会计年度。

  二是拟修改的《保荐办法》针对创业板建立了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并对《保荐办法》中涉及的持续督导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是考虑到创业板公司处于成长期,业绩波动大较为常见,拟修改的《保荐办法》对第七十二条规定略作调整,即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此规定只适用于主板,不适用于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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