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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门槛不变,仍为两套标准
相关配套工作完成后再受理首发申请
发审权属于证监会
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经过十年筹备的创业板终于启航了。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在一系列准备工作完成后,证监会将根据《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企业的首发申请材料,而《暂行办法》的正式施行日是5月1日。
《暂行办法》共六章58条,与2008年3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增加了2条,修改了5条。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增加“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此外为强化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增加对创业板公司退市约束的原则性规定,在“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章节中,规定了有关退市风险提示和交易所制定相关退市规则的要求。同时,《暂行办法》明确了创业板的股票发行审核及监管体制,规定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本着从严要求创业板发行人公司治理的原则,《暂行办法》分别在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增加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
对于发行条件,《暂行办法》维持了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持续增长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同时,规定了发行人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若干种情形。
发言人表示,证监会将适时颁布一系列配套规则,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将颁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相关业务规则。
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创新特点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设置上,证监会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在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的基础上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发言人说,《暂行办法》发布后,证监会和交易所还将陆续颁布与《暂行办法》相配套的规则、指引,组建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适时发布上市规则、交易特别规定等其他相关规则,并对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进行培训,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向企业和投资者介绍创业板特点和相关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创业板投资风险。待上述工作基本完成后,证监会将根据《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企业的首发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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