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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不同层次市场之间转板,升板是自愿的,但达不到要求要强制降级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未来创业板的发行审核将有一套很严格的程序,企业的财务指标、稳定性和公司规模,都会远远高于国外创业板市场的标准。”在谈到创业板建设的总体思路时,人大代表、证监会市场部副主任欧阳泽华昨日如是表示。至于具体的推出时机,他说:“目前我们对于国际金融危机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还在继续保持密切的关注,未来在国家经济、金融形势比较稳定的背景下,再择机推出创业板。”
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欧阳泽华表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自去年3月19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广受各界关注。一年以来,证监会为此进行认真调研,根据收集的意见进行分析对比,到目前为止,《办法》的修改工作已经基本结束。除此以外,包括技术准备、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工作现在也已经基本准备就绪。
他表示,下一步监管部门将在有关创业板IPO办法公布之后,根据企业申报的情况,尤其是中介机构推进的工作进度来进一步研究相关推进工作。
不过对于有媒体昨日称他在人大讨论中提出创业板将在今年4月推出的消息,欧阳泽华断然予以否认。“人大代表的小组讨论还没有开始,怎么能有这样的消息?这是在去年开人大时的发言,况且当时我所说的也是可能推出!”
高门槛严防市场风险
在谈到创业板的准入门槛时,欧阳泽华表示:“这是创业板IPO办法的焦点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敏感指标之一。”证监会所要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一定要充分借鉴国外创业板市场建设的成功经验,同时也要充分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国情。
而在考虑门槛的时候,首先就要明确我国创业板的市场定位。通过借鉴英国创业板市场和亚洲地区的韩国、日本创业板市场定位标准的比较分析,“我国创业板目前基本定位于自主创新型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新企业,按照目前我们国家的情况,应该是在成长阶段后期,接近成熟期这个区间内的企业。”欧阳泽华介绍说。
欧阳泽华进一步分析道,一个企业的生命周期有三个阶段,即初试阶段、成长阶段和成熟阶段。目前我国主板市场主要服务于成熟阶段的企业,是多层次市场体系中最高的层次,而创业板则定位于后两个阶段之间的企业,这意味着它的财务指标、稳定性和公司的基本规模,都会远远高于国外创业板市场的标准。“从企业的准入入手,严防市场风险,这也是我们创业板的基本思路。”他表示。
创业板严防四大风险点
欧阳泽华指出,创业板市场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风险点:一是创业板市场企业设立的时间短,稳定性比较差;二是它的规模小,容易受到市场和各方面的影响冲击,所以业绩的稳定性也会有偏差;三是大量中小企业可能更多依赖某一项技术、尤其核心技术,因此对技术的依赖性比较高;四是在中小企业中,自然人持股、高管持股的情况比较普遍,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也更高,利用不对称信息、内幕信息从事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也存在,这需要引起各方面高度注意。
为此,除了从严提高市场准入的标准外,证监会还考虑从三方面角度加强防范。一是要制定创业板专门的交易规则,从交易制度的设计上挤压市场炒作的空间;二是将在交易所建立专门的市场监察系统,增强对市场违规行为预警的功能;三是要增强稽查处理的威慑力,建设一套防范市场风险的长城。
推出时机要有整体考虑
至于何时才能够正式推出创业板,欧阳泽华表示,比较整体的考虑是,“目前对于国际金融危机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我们还在继续保持密切的关注,未来在经济金融形势比较稳定的背景下,再择机推出创业板”。
据欧阳泽华介绍,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2007年证监会牵头成立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小组,因此严格意义上说,创业板的具体工作从最近算起是从2007年启动的,至今还不到两年,因此涉及交易、结算系统方面的技术准备还要进一步扎实完善。
为转板制度预留空间
欧阳泽华表示,在创业板的制度设计中,也会考虑为将来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建设明确“转板”制度的原则,为转板制度预留空间,不同层次市场之间转板机制的设定将以“升板自愿、降板强制”为理念。
“转板制度就好像楼梯一样,是连接板和板之间的有效措施。”他形容到。升板是企业自愿的,而达不到要求则要强制降级。因为目前创业板还没有推出,场外市场正处于构建当中,所以有关转板制度的具体操作设计明确来说时间上是比较从容的。他透露,未来在创业板推出之后,证监会将邀请交易所在适当的时机根据企业的需求,再制订详细的制度安排和相关规则。
欧阳泽华向人大提交两份建议
本报讯 欧阳泽华今年准备向人大提交两份建议。一是建议减免个人从事公司债券投资利息所得税的问题。他指出,目前我国个人投资公司债券利息所得是参照1999年居民储蓄利息所得税20%的标准征收的。2008年我国对储蓄利息所得税已经暂免,但个人投资债券利息所得税还延续1999年以来20%的水平。因此,从支持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发展角度,他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减免个人从事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问题。
二是关于证券执法的证明标准问题。他表示,目前市场上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根据现有司法要求,处理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案件,要由控方即监管部门提出证据。这在现有情况下是很困难的。所以,欧阳泽华建议审理针对这类特殊案件,改为由对方举证的原则,由辩方举证自己没有操纵股价,进而降低案件审理的难度,提高效率,维护市场的稳定。
(肖 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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