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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违规资金占用需探讨治本之道(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7日 07:4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刘俊海认为,既要坚持和完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度,又要与时俱进提高罚款额度,将定额罚款修改为违法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一定百分比(如50%)。

  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

  如何建立刑法执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的联动执法司法合作机制是当前面临的很大研究课题。其中,执法合作机制的法律基础不高、证据转换存在法律障碍、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调查缺乏明确法律定位以及证券犯罪侦查的物力和财力投入不足等问题,则是当前加强执法合作必须要着力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对此,刘俊海建议,积极探索统一的取证程序,降低行政处罚证据与刑事犯罪证据之间的转换成本;进一步改革和梳理立案与侦查程序之间的关系;适当扩充和规范中国证监会的“准司法权”的范围和种类;进一步加强法律执行的可操作性;适应证券犯罪取证难的特点,提高侦查机关查办证券犯罪案件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与证券监管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逐步建立健全打击证券犯罪的预警机制、防控机制、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大力加强证券违法犯罪的执法司法队伍的能力建设;多管齐下,广辟监督渠道,积极鼓励市场各方参与者法律监督。

  他还建议,《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草案》授权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过程,实现公安机关介入的关口前移和提前介入。如果公安机关从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调查一开始就全程参与,就可以促成证券监管机构的违法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判断更加快捷、客观,而且可以免去许多不必要的证据转换成本。鉴于上市公司的违法犯罪案件往往金额巨大,盘根错节,触及方方面面的利益集团,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他建议对专司资本市场犯罪侦察的公安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以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创新市场禁入监管措施

  刘俊海表示,证监会宣布的市场禁入,仅是当事人不能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管等职务,并未禁止其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更未禁止其成为“有实无名”的影子董事。因此,他建议,市场禁入措施除了规定不得担任法律上的高管以外,也不能染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此外,刘俊海还表示,解决违规资金占用的问题,需要从根源上进行遏制,探索标本兼治公司治理的完善对策。

  一要强化信息披露的透明化。二要强化公司决策程序的严谨化。债权人不仅要审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更要审查上市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而把违规担保和不法关联交易的决策扼杀在摇篮里面。三要强化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交易条件应该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原则应该是市场竞价。四要强化资金往来的等价化。对于上市公司担保问题,要建立有偿担保的强制制度。上市公司只要给集团公司提供担保,集团公司就必须为上市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充分的反担保。五要强化问责机制的刚性化。对那些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超期、超额从上市公司取得资金的行为,必须严格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抽逃出资罪的刑事责任。六要强化中间机构的有效化。律师要在审查关连交易合同与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妥当性与公允性等方面为上市公司及其公众投资者站好岗,放好哨。七要强化股东维权的便捷化,切实弘扬股权文化,激活中小股东运用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维护公司利益的“啄木鸟”功能。

  刘俊海主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花瓶董事的问题。他建议,在现行的董事会秘书制度之外再增设独立董事秘书制度,并相应合理提高独董的薪酬,将独立董事的法律风险与工作时间一样列入独董的定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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