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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非法交易:还想有错不认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9日 00:00 新浪财经

  【MarketWatch波士顿2月8日讯】如果一个人犯了法,面临着审判,一定期望得到像共同基金那样宽大的处理。

  在所有共同基金丑闻中,诸如违反交易规则,允许某些客户享受优先交易机会等等,基金公司得到的惩罚几乎都归结为罚款,且不承认犯有过错。

  这种矛盾好比说:“我们没有做过错事,但今後不会再做了。”

  大家心知肚明,就算了。

  “什么?你问那一大笔庭外和解金是怎么回事?那是监管机关对我们过于严苛了。”

  这对基金股东很难说是一种满意的结局,他们希望把破坏基金行业的“老鼠屎”清除出去,希望犯错者对其行为负责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形下,上周麻省起诉券商A.G. Edwards Inc.(AGE)的案子便格外叫人感兴趣,因为该案的结果,有望证明监管机关像投资者一样对基金公司一再逃脱惩罚感到不满。

  上周三,麻省州务卿高尔文(William Galvin)起诉A.G. Edwards,指控其允许旗下Boston Back Bay分支机构进行非法的快速交易(illegal rapid trading)--也就是所谓的择机交易。高尔文称,这种行为是对基金股东的欺骗,他要求该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并额外进行行政处罚。

  A.G. Edwards有规定禁止其代理人从事择机交易。然而,该券商声称曾指令涉案代理人从享受择机交易的客户那里获得“免责协议”。高尔文说,这表明该公司知悉代理人从事的是非法交易,“而管理层试图透过免责协议保护自身,而不是透过遵守规定来保护基金投资者。”

  指控称,从2001年1月至2003年10月稍晚,透过Back Bay分支机构经手的共同基金交易近3万5000笔,其中大约3万1000笔为择机交易。高尔文认为,这类交易涉及的金额超过20亿美元,增加的交易成本却由基金的其它普通投资者承担了。

  A.G. Edwards上周三发表一项声明,称该案涉及“一个分支机构,两位客户以及一位2003年10月即已解雇的金融顾问。”

  尽管A.G. Edwards声称“要坚决为自己辩护”,但实际上该公司没有一个人公开声明“我们没有这类行为。”

  按高尔文的意思,A.G. Edwards至少必须承认指控是事实,否则案子不能了结。

  高尔文说,“在通常的案子里,目的主要是找到赔偿受害者的方式,但在共同基金择机交易案子中,要确切估算出赔偿额相当困难。于是便出现多数人不满意、涉案公司不承认犯罪的和解结果。”

  “我们必须杜绝这种不承认犯罪的不痛不痒的指控及和解,因为金融公司的态度一直等于在说:『在想出你们监管者尚不知道的交易新花招之前,我们不会再这样做。』”

  迄今为止,监管者之所以愿意接受和解而不要求基金公司认罪,有几个原因,其中最主要的考量是使投资者的损失能够得到补偿。金融公司当然更愿意支付赔偿金,而不愿面对股东的民事诉讼;因为一旦认罪,股东要起诉金融公司就容易得多。

  此外,有些监管者的重点放在其它方面。例如纽约州检察长史皮哲(Eliot Spitzer)要求涉案基金公司降低收费标准,这可以降低一般投资者未来的交易成本。

  但是,监管者显然打算寻求更有利于投资者的结果。

  高尔文已经在两起引起普遍关注的共同基金案中迫使对方“承认有过非法交易的事实”:只有在Putnam Investments和Franklin Templeton承认监管者举证事实正确的条件下,才允许它们和解。

  从技术方面说,这实际上还不是认罪,尽管它可以解释为“我们这样做了,但不会继续这样做。”不过就民事诉讼律师看来,这与认罪仍然有显着的区别。

  高尔文把基金公司的非法行为与街头犯罪作了比较:对于没有确证犯罪的案子,有些会采取延期审理措施。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不再触犯法律,起诉过一段时间就自然失效了。

  “但当事人不会一而再、再而三地获得延期审理;而基金公司的累犯率相当高,它们一再违法。我们不应当对基金公司格外宽大,因为它们盗取个人的金钱比街头罪犯要高得多。”

  “如果我们想培育投资者信心,那么就得有人对其行为负责,它们承认有过非法交易的事实,只是一个开始┅┅我认为,这将是今後基金和解案的一个主要内容。”

  (本文作者:Chuck Jaf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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