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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百文会破产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3月30日 08:5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郑州百文在劫难逃?

  上市公司也可能破产!郑州百文被申请破产的消息,令人震惊。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我们已经看到了ST公司、PT 公司,还有资不抵债公司,也有连年亏损却未摘牌的公司,但上市公司要破产,却还是头一遭。郑州百文是否难逃破产厄运? 投资者将面临怎样的结局?

  破产程序复杂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从法律程序角度,从破产申请提出到破产程序结束,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由于我国198 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类似郑州百文这样的案件,应以《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企业法人破产还 债程序的规定为依据。根据该规定,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企业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法 院受理申请后,依法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然后由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处理。

  此外,一旦被申请破产,企业已陷入了一种非常状态,那么从证券市场监管的角度,应不应有相应的特别措施?股票 交易是否可能会受到限制?一旦正式进入破产程序,股票会不会停牌?股票何时暂停上市?有关债权申报、财产清理和分配情 况、和解协议,该如何加强信息披露?而所有这些,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

  投资者面临什么一个残酷的事实是,郑州百文如果真的破产,投资者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结局。

  法律界人士指出,这与PT、摘牌、退出机制等问题相比,投资者面临的状况已完全不同。股票如果被暂停上市,只 要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扭亏,还可以恢复上市。更严重的是终止上市,即摘牌,意味着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消失,但投资者还是 企业的股东,只不过股份不能在市场上转让、交易。但破产意味着企业的法人资格消亡,企业不存在了,股权亦随之消失。破 产偿债的原则,债权优先于股权,郑州百文总负债高达22亿元,而总资产14亿元,偿债都远远不够,一旦宣告破产,股东 可能颗粒无收。

  仍有变数不过,郑州百文的破产,目前也只是提出了有关申请,最终是否会破产,仍存在变数。有律师指出,单纯从 程序来看,法院是否受理将是第一个不确定之处,其次,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债权人和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可以中止 破产程序,而这种和解协议,往往与大规模的债务重组和企业重整计划相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年底信达公司受让了中国建设银行对郑州百文的19亿元债权,这曾被视为郑州百文重组启动的 一个信号。何以就在短短的三个月后,信达就要求郑州百文破产还债?当初债权重组意欲何为?

  而争论的焦点还在于:像郑州百文这样巨大的黑洞,究竟还要不要花沉重的代价去挽救?究竟还能不能救活?

  警示风险更多的人认为,不论最后郑州百文是否会破产,这一事件的出现,对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无疑是一次巨大的 警示。其实,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个正常的现象,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债权人完全有理由提出破产申请。在国外,上市 公司破产的例子也有,最近铱星公司破产事件非常引人注目,而铱星公司,就是在那斯达克上市。从国内来看,近年来一些效 益很差的国有企业破产,已逐渐为人们接受,但上市公司破产,一时之间似乎还让人觉得“措手不及”。

  郑州百文被申请破产虽然突如其来,然而自公司去年业绩大幅跳水并资不抵债,其风险早已凸现。生老病死本是市场 的法则,对上市公司的“死”,投资者似乎并没有太多的心理准备。然而到现在,我们已不能不作这样的准备了。

  (本报记者郎朗)

  郑州百文有关人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公司感到非常突然昨天,ST郑百文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日前收到中国信 达资产管理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郑州百文破产还债的申请书,因此,郑州百文已成为沪深两市首家面临破产风险的 上市公司,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公司证券部电话铃声不断。ST郑百文会不会破产?ST郑百文不是在积极寻求重组吗,为 什么会突然出现申请破产的问题?为此,本报记者专程采访了ST郑百文的有关负责人。

  该公司负责人称,对于郑州百文日前收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郑州百文破产还债的申请 书,公司感到非常突然。ST郑百文从去年年底发布有关公告后,已扎扎实实做了两件事:第一,ST郑百文已将原属于中国 建设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应付利息共计193558.4万元(截至1999年9月20日),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事实上由于债务的划割给各方为解决ST郑百文巨额亏损问题提供了一个解决途径。

  第二,ST郑百文成立了董事会下的资产重组委员会,资产重组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就是核查公司财务与经营管理现状, 监督建立完善公司财务、审计制度;研究和提出制定防止公司资产流失和盘活资产的措施;提出资产重组方案,计划等。资产 重组委员会由信达、百文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人员组成。委员会的工作还是有成效的。特别是郑州百文与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 理公司之间的债务与资产重组一直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也正在积极组织协调债权人与企业之间的工作,创造条件促进重 组成功。

  据悉,由于受市场和营运资金严重匮乏的影响,ST郑百文的销售收入下降,部分分公司经营难于启动基本处于停滞 状态。目前亏损局面没有得到改善,1999年度仍将出现重大亏损,所以积极寻求政府支持,通过资产重组谋求企业生存发 展成为企业获得生存的重要途径。

  截至目前,ST郑百文还没有接到郑州市中级法院的通知,那么,ST郑百文是进入了企业破产的启动程序呢?还是 能最终依靠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支持成功地进行资产重组而获新生?本报还将继续关注事态的进展,及时予以报道。

  (本报记者周帆)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经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于1999年4月20日在北京正式成立。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全额拨入。公司主要任务是收购、管 理、处置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并根据需要在北京以外地区设立分支机 构。

  中国信达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不良资产的帐面值进行收购,去年末已完成2500亿元不良资产的接收任务。在公司的 业务运作方面,中国信达对已收购的不良资产,区分不同情况,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其 进行有效处置;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对确属资不抵债、需要关闭的企 业申请破产清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债权和股权。

  截至去年底,中国信达牵头与26户企业签订了债转股框架协议,涉及债转股金额206亿元,加上与22户企业签 订债转股协议的76.6亿元,共计282.6亿元。

  去年11月,中国信达在深圳举行处置不良资产首场拍卖会,成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进行的首例拍 卖;此次向法院申请郑州百文破产还债,又成为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首例破产申请。

  郑州百文大事记

  1988年完成改制并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1996年4月上市。

  1998年3月披露年报,1997年每股收益0.45元。

  1998年6月10配3,筹集资金1.47亿元。

  1999年4月披露年报,1998年亏损5亿元,每股亏损2.54元。股票被特别处理。

  1999年8月披露中报,中期亏损5.3亿元,每股亏损2.7元,每股净资产-2.98元。

  1999年12月截至1999年9月的贷款本金及应付利息19.36亿元,已由中国建设银行转让给中国信达资 产管理公司。设立资产重组委员会。

  2000年1月预告1999年将出现重大亏损。

  破产还债的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第十九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条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第二百条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 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第二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 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储存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百零二条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零三条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 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第二百零四条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二百零五条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法第八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 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外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 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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