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视点:直面先征后返遭遇“红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1月24日 12:02 上海证券报
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纠正地方自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地方政府一律不得
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的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这一通知,将
对上市公司今后的所得税政策产生重大的影响。
上市公司1999年年报披露刚刚开了一个头。从最早发表的几份年报来看,至少有吴江丝绸、吉林化纤、武汉塑料
三家上市公司执行的是先征33%返还18%的所得税率。其中吴江丝绸在省政府批准先征33%返还18%之后,又由本地
财税两局批复按15%实征。如果这些均属于《通知》所指范围,并且对在时间上滞后结算的1999年度应纳所得税金视作
200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话,那么,这几家上市公司的1999年年报就可能需要改写。
据测算,吴江丝绸未征的18%所得税为17586704.35元,相当于每股0.0562元;吉林化纤未交的
18%所得税为19774889.36元,相当于每股0.0597元;武汉塑料返还的18%所得税为664.2万元,
相当于每股0.0513元。即使对上市公司缴纳1999年度所得税一律视作2000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实行“去年
老办法,今年新政策”,那么,这些上市公司来年就再也不可能沾到优惠政策的光了,这不能不影响到上市公司2000年及
以后的利润。
上市公司缴纳所得税执行先征后返还政策的不在少数。据1998年统计,执行先征33%返还18%的就有270
家之多。实际征收15%所得税的公司更是多达662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69.10%。按照目前的情况,其中相当部分
所执行的低于33%的所得税率是否符合《通知》的要求,不无产生疑问的可能。
上市公司实际纳税负担不一,由来已久。前文所列所得税实际税负低于33%的上市公司中,有的是我国在建立经济
特区时曾有明文规定执行15%优惠税率的,有的是经国务院批准对赴香港进行H股上市试点的企业执行15%所得税率,还
有的是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缴纳15%的所得税或按原来税率减半征收,这三类上市公司大约接近上市
公司总数的二成半左右。由于税负不一,使实际缴纳33%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对所
属上市公司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又返还18%,也有一些地方干脆对所属上市公司只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
,甚至出现了更低的所得税。统计表明,此类上市公司要占上市公司总数的五成左右。
我国改革开放已经历了20余年,随着加入WTO进程的加快,整顿带有权宜之计性质的所得税政策理应提上议事日
程。国家决定停止执行地方自行审批的所得税先征后返还的政策,对于维护税收法规的严肃性,确实是必要的。但是,从此次
通知的内容来看,目前仅仅停止地方自行制定的所得税先征后返还的政策,并未涉及整体税负差异的消除,那么,原来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所得税优惠税率还将继续存在,并且“如确需通过先征后返还政策予以扶持的”,仍可“由省人民政府向国
务院财税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这就意味着一些上市公司仍有机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黄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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