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砂股份:信息披露前后不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1月21日 08:57 上海证券报
昨日,四砂股份刊登董事会公告,披露其第一大股东通辽艾史迪集团被人收购的信息,在公告中,公司谈到的艾史迪
公司将所持股权进行质押的情况在以前历次信息披露中均未有显现,且与1998年年报和1999年中报中披露的情况出现
了不一致。
根据四砂股份昨日的公告,艾史迪公司已将所持四砂股份法人股进行了质押,其中4650万股质押给海通证券,质
押期为1998年12月至1999年12月,2325万股质押给淄博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质押期为1999年12月至
2000年3月,而四砂股份在以前的历次公告中对此只字未提,且在该公司1998年年报和1999年中报中,四砂股份
董事会均表示在报告期间,大股东所持股份无质押、冻结,前后不一,令人费解。
通辽艾史迪集团是在1998年11月底成为四砂股份第一大股东的,而不到两个月时间,艾史迪又把手中的股权质
押了出去,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8年修订
稿)中要求,公司在年报中“必须披露大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并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
或严重误导,同时,在证监会对1999年中报披露的要求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四砂股份在1998年年报和1999年中
报中隐瞒了大股东股权质押的情况,不知是出于何种考虑。
至于大股东将所持股权进行质押是否要进行公告,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中并未有具体
的强制性要求,不过一般公司在操作中均会履行披露义务,以便投资者判断风险,四砂的情况,对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和
具体执行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1999年年报披露工作已经展开,不知公司对这两笔股权质押会作何披露。
(本报记者 李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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