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透视:谁对这一百二十多万元负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12月24日 09:00 上海证券报
今天,天兴仪表(0710)发布公告披露,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天兴仪表为遂宁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诉成都机电研究所联营合同投资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并于12月8日从公司帐上扣划人民币1233818.70元。公司
不服,现已向遂宁市中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申诉书及赔偿申请书。
根据遂宁市中院(1999)遂法字第256号民事裁定书和(1999)遂法执字第256-1号执行通知书所诉
,遂宁市经协诉成机所一案由四川省高院1999年9月7日作出(1999)川经终字第91号终审判决,按权利人遂宁市
经协的申请,该院于1999年11月29日向成机所发出执行通知,并在执行中查明,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兴集团)于1996年1月1日起对成机所的人、财、物进行整体兼并,并承担该所的全部债权债务,而天兴集团于
1997年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600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70.83
%的国有股,向社会公开募集1750万股,占总股本的29.17%。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
条第1款第(11)项、第2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
的规定,裁定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而天兴股份提出异议,在有关报告以及执行异议书、申诉书和赔偿申请书中指出公司控股母公司——天兴集团四年前
与成机所进行的“厂所一体化”的工作仍处于洽谈阶段,至今未办理资产划转和工商注册变更登记等基本法律手续,天兴集团
并未兼并成机所,所以该案的被执行人应是成机所,而与天兴集团和天兴股份无关。
看来,遂宁市中院和天兴股份的主要分歧在于兼并行为发生与否,这涉及到应由谁来对这120多万元负责。
(本报记者 诚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