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火民企缘何突然崩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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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 12:09 《中国工商》 | |||||||||
法律空间相对狭小、诚信缺失等因素会导致红火民企突然崩堤 记者:民企难以发展壮大,除了市场和社会环境、历史背景和文化渊源等因素之外,民企的法律空间相对狭小也是一个重要制约因素? 舒扬:20世纪80年代,我给珠江三角洲一家很强大的民营企业做法律顾问,有一天
随着产业的发展,这种关系应该协调,但我们目前的法律没有任何条文可以约束这种关系,这两种人在法律上都找不到自己可预知并十分放心、可靠的位置。 记者:企业崩溃的另一个原因是诚信,诚信是企业的生产力,更是企业的生命线,信用建设应否纳入法律管理的各环节? 舒扬:信用是企业经营的立足之本,没有一家企业不懂“信用”的重要,但恰恰有很多民营企业存在着严重的信用缺失,可以说,“不讲信用”在企业中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决不仅仅是“汕头企业”才有。为什么这么多民营企业缺乏信用危机?当民营企业发生“信用”问题时,人们往往单方面把责备的眼光投向民企,从来没有考虑过造成企业信用缺失的客观环境。我认为,民企信用缺失,不能仅仅责怪民企,如果我们的市场没有诚信、我们的政府没有诚信、我们社会的各行各业没有诚信,民企的诚信又从何而来,民企依靠什么来维持自己的诚信?可怕的是,个别的民企“诚信缺失”往往能产生“骨牌效应”,从而影响民企整体形象。 这20多年来,我所接触的最后以倒闭收场的民营企业中,几乎没有一家能处理好内部和外部的关系,包括与股东的关系、与合伙人的关系、与政府的关系、与法律的关系……企业当时能够走红,很多时候凭的是个人魅力,但这些过去成功的风云人物,不为人知的另一面却是根底的浅薄,他们往往能忍受失败,却不能承载成功的欢欣,更不能维系成功,“成功”往往成为了致他们于死地的因素,所以,企业的成功,不应是目标的成功,而应该是过程的成功。 中国民营企业历史较短,不能和国外众多知名企业相提并论,人家靠的是历史沉淀、经验的聚合和知识的积累,而我们的多数民企靠的是“红运当头”的一搏和“无心插柳柳成荫”式的奇迹。 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于民企要激活自身发展的潜在因素,争取政府救济和企业之间相互救助 记者:您曾是三家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在企业的管理比过去更加重视董事会的层面,从“董事”和“律师”的角度,您认为解决问题的钥匙何在? 舒扬:从社会层面上讲,民企自身要激活潜在的发展因素,如产权的股份制改造,形成产业的联动和联盟,打造民企的航空母舰,以延长产业链,从而产生新的生产和市场的增长点,形成新型的产权人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这一点尤为重要。 在法律环境方面,目前宪法对民企的保障已在原则性的规定上实现了突破,手段也逐步加强,下一步是牵引出更多的法律关联保护,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以及民企有关的法律、国际贸易的有关法律等等,让企业家在与之每天发生关系的事务之中,真正感到法律对他的如影随形的作用。 对民企提供法律环境还包括改善政府行政方式和行政行为,最重要的是要对某些政府行为进行改造,变“全能政府、全权政府”为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权利就是救济”,对私权的救济就是对民企最好的法律保障,如这次禽流感事件中政府出面的救济,但这种救济其力度和效果仍觉不够。 我对民企有个建议,当政府救济不发达时,民企应建立“相互救济同盟”,即行会式的实效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相互的援助和支持。在这方面,国外就做得非常成功。国外的“商事仲裁”就是国外民间经济组织有效互动关系的结晶,最后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通行世界的商法。民企需要规则和法律规范,其实,相当多的规矩和法则是完全可以从民企的理性活动和科学规划中涌现出来的。我们应当有选择地学习发达国家工商业社会的经验,甚至搬用他们的章法,也是一种可行的捷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