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刘巧云)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772)涉及850万美元的担保纠纷案近日又生波澜。在一审中胜诉的石油龙昌今日发布公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撤销了河北省高院的一审判决,案件发回河北省高院重审。
此纠纷案原告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于1998年10月向河北省高院递交起诉书称,石油龙昌就香港丹诚集团向中国电力投资公司在境外的子公司拆借两笔外汇资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两笔拆借资金分别为550万美元和300万美元。香港丹诚集团未能如期还款。请求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支付原告债务本金850万美元、费用17万美元、清偿日前发生的全部利息,合人民币7735.4万多元。
此案经河北省高院两年多的审理,于2000年12月18日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中电投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对该300万美元担保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定,中电投主张石油龙昌提供了300万美元的担保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中电投因没有证据证明和丹诚集团履行的资金拆借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丹诚集团550万美元的款项没有偿还。”
一审判决后,中电投不服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经最高法院审理,于2001年6月25日做出民事裁定书。最高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漏列当事人。
最高法院裁定,撤销河北省高院的一审判决,本案发回河北省高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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