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律师谈亿安科技官司:不赢实在没道理!

2001年06月20日 12:57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秦炜 王飞

  庄家受严惩

  我国股市多年来一直是所谓“庄家”的天下,而最著名的庄股无疑是亿安科技。这不仅因为亿安科技从区区几元钱被庄家炒到了126元,涨幅大得惊人,更主要的原因是,由于过分猖獗露骨,该股的4个联手庄家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因违规操纵股票价格,于4月25日受到中国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4.49亿元、并罚款4.49亿元的空前严惩。

  不但如此,亿安科技股票在摸高126元后大“跳水”,一直跌至22.30元才止住,导致大量投资者蒙受惨重损失。5月中旬,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就此发出《关于向亿安科技股东征集委托拟依法要求民事赔偿的公告》,表示愿代受害股东向四公司讨还公道。至征集委托的最后一天即6月12日,向该所提交委托者逾300人,包括来自机构的委托。

  目前,由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特别组建的律师团正在进行起诉前的必要准备。记者带着众多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首席律师郭锋博士。

  法院必受理

  记者:投资者受庄家、上市公司等不法侵害而导致损失的情况,在股市中时有发生,为此提出索赔要求者也不乏其人,如以前红光实业的中小股东,但他们的诉讼请求却被法院裁决不予受理。郭博士,这次中伦金通代亿安科技股东提起诉讼,您估计法院会拒绝受理吗?

  郭锋:四公司的行为直接触犯了《证券法》有关条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监会也为此作出了裁定,我们想不出法院拒绝受理的理由,除非它能够将证监会对本次事件的定性首先推翻。

  记者:在5月31日召开的亿安科技2000年度股东大会上,有股东提出质询:《证券法》第42条规定,持有一家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将所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那公司董事会为何不依法追索?您怎么看?

  郭锋:这涉及到法律的“归入权”问题,其适用条件是发生这一行为者必须是合乎法律程序的股东。比如二级市场收购事件中的举牌方,在持有一家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如果于6个月内将股票卖出,公司董事会就应收回该股东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但在本事件中,四公司虽然持有亿安科技股票份额的85%,却从未按规定发布过举牌公告,所以它们不是合乎法律程序的股东,“归入权”在此不适用,只能被认定为违法操纵股价,并据此加以追究。

  方案正拟订

  记者:有意见认为,在庄家操纵股价期间,亿安科技公司多次发布虚假信息,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也应受到起诉,律师团对此持何态度?

  郭锋:这一点我们正在考虑,关键是要看委托我们的亿安科技股东的主流意见。除了亿安科技外,市场发生股价操纵行为,有关的证券经营机构也难辞其咎,因此,即使我们开始时只起诉四公司,但视情况发展,在诉讼程序上仍可随时追加起诉对象,所以不排除对亿安科技董事会人员甚至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起诉的可能。

  记者:还有投资者认为,庄家违法行为长达3年,对投资者的损失,监管部门也应负有责任,您认为呢?

  郭锋:这只能说明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有不足,力度不够,需要加以改进。

  记者:请问本案将选择何地起诉?选择地点的考虑原则是什么?

  郭锋:在法律上,起诉地点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就本案来说,这3个地点分别为广州、深圳与北京,目前都在考虑之中。我们最终将视大部分委托人的意见,结合具体情况决定。

  庄家要吃“亏”

  记者:在法院受理本案后,有关投资者的损失应怎样计算?目前国内在这方面尚属空白,国外有何成熟做法?

  郭锋:以美国为例,如果庄家被查实操纵股票,致使投资者高买低卖遭受损失,比方说股票从100元跌至20元,则投资者是100元买的也好,50元买的也罢,法官都有可能判决庄家一律按照每股80元进行惩罚性赔偿。考虑到我国国情,投资者不大可能获得这样的赔偿。根据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我们将赔偿要求定为凡是投资者在股价被操纵期间高买低卖遭受的直接损失。

  记者:有的投资者不止一次买卖亿安科技,如果其中某次有赢利的,是否应该用来抵减损失?

  郭锋:不必如此。

  记者:那庄家岂不“吃亏”了吗?

  郭锋:在法律上应该这样理解:作为中小投资者,他所“赚”的1万元,属于在善意的正常投资活动中的合法所得,而他所损失的2万元,却是由于庄家违法操纵股价造成的,理应得到赔偿。

  胜券已在握

  记者:估计本次诉讼会面临哪些困难?

  郭锋:大的困难我认为没有。关键是要过几个关:第一是法院能否立案。如前所说,目前我们还找不出任何可以拒绝立案的理由。第二是法院正式立案后,如何寻找本案在法理上的依据,比如关于投资者损失的计算,目前国内尚无先例,但这都不足以构成绝对的障碍。

  记者:据悉亿安科技股票操纵案近日已移送司法机关,可能还要提起刑事诉讼,这对本次民事诉讼有何影响?

  郭锋: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可以并行不悖,刑事诉讼的犯罪裁定,还可以被民事诉讼引用举证。

  记者:律师团代理此次诉讼受到过有关压力吗?与证监会等部门是否有过沟通?

  郭锋:截至目前,我们还没有受到来自任何方面的压力。证券监管部门虽然没有正式的官方声明对我们进行支持,但我们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做法,与监管部门的工作思路肯定是一致的。

  记者:看来是胜券在握。按照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对四公司的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有投资者担心,进了国库后就属国家所有,这部分钱还能再拿出来对投资者理赔吗?

  郭锋:可以试想一下:公安机关拘捕了窃贼,将其赃款全部没收充公后,有失主前来认领,公安机关能拒绝吗?同样道理,对四公司的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后,只要法院判决我们胜诉,这些钱就仍然可以拿出来理赔,这一点在《证券法》中也有明文规定:违反证券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意义很深远

  记者:目前本案已引起各方极大关注,您认为它反映了哪些深层次的问题?对此有何建议?

  郭锋:亿安科技股票操纵案的问题是很严重的,监管部门的职责显然没有充分尽到。当然,这其中有深刻的原因,比如说证券交易所,它的技术力量应该具备及时发现操纵行为的能力,但为了搞活交易,它就有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我想,是否应该将对于操纵股价这样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控权力,从证券交易所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的行情即时监控系统,由某一专门设立的民间机构行使,其监控人员可以聘请律师、会计师、分析师、电脑工程师等专业人士组成,以及时进行风险警示和防范,充分体现客观公正的原则。

  记者:您的这一想法很有建设性。通过此次诉讼,您希望实现哪些目标呢?

  郭锋:打赢官司替亿安科技受害股东挽回损失当然是第一个目标,但绝非惟一。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希望能够大力扭转从监管部门到立法部门长期以来对于投资者利益严重忽视的错误倾向,在我国逐步建立起一个行之有效的对投资者赔偿的机制,使私权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也希望投资者能够加强自我权益维护意识,决不放弃讨还公道的机会;我们更希望监管部门能够强化工作责任,加大对于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惩罚力度。在这样的多管齐下后,不法庄家势必成为过街老鼠,中国证券市场才有望真正形成良好的投资环境。

  记者:看来这一案件的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

  郭峰:非常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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