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郑百文(600898)资产、债务重组的有关当事人,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三联集团公司、郑州港澳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6月3日签署了《关于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的备忘录》。
根据公司今日披露的公告,上述各方主要达成如下备忘录:一、各方将相互配合、尽最大努力,争取在2001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所涉及的各项工作。二、除该备忘录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外,各方再次确认各方在2001年1月18日签订的协议中所作的约定,即“如果2001年6月30日郑百文本次资产、债务重组仍未成功,各方在2001年1月18日签署的有关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的各项协议自动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各方互相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三、本备忘录及各方在2001年1月18日签订的协议中所称的“郑百文重组成功”是指A、完成资产债务交接;B、三联取得约50%郑百文股份(含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四、考虑到郑百文董事会代股东办理股份变动手续过程中有些环节非郑百文董事会及本协议所能控制,股份变动手续是郑百文本次资产、债务重组的重要环节,因此,如果由于股份变动的操作手续问题导致2001年6月30日郑百文本次资产、债务重组仍未成功,各方同意,将各方在2001年1月18日签署的有关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的各项协议的效力延续到2001年6月30日之后,并互相配合、继续努力,争取尽快完成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的各项工作。五、在备忘录第四条的前提下,考虑到郑百文目前的状况、郑百文必须在2001年实现盈利的客观要求(否则将被终止上市)以及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工作的进展所需要的时间,协议各方一致同意,2001年6月30日之后,各方在继续争取尽快完成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各项工作的同时,均保留终止各方于2001年1月18日签署的各项协议的权利。
又讯PT郑百文在4月26日第二次向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的办理股份变动手续的申请后,于6月7日收到登记公司《关于郑百文股份变动申请回函的复函》。
该《复函》指出,郑百文在《回函》中提及:股东以默示方式将50%股份无偿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是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和股东选择的结果及股东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而进行的,此种过户是一种集体过户行为,不属于协议过户情况。经反复研究,登记公司未能在现有法律、法规及公司适用的业务规则中找到如郑百文所解释的对应规定,因此请郑百文提供关于上述说法的具体法律依据。鉴于郑百文尚未提供登记公司要求提供的全部有关文件,登记公司目前暂无法办理郑百文申请办理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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