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平/文
对证券市场而言,亿安科技小股东起诉庄家的事件已远远超越了诉讼本身的意义,然而——
日前,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对外声称,该所愿意接受亿安科技股份公司小股东委托,向操纵亿安科技股票的广东四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民事赔偿。据悉,不少股民获此消息后,积极准备资料,已有上百名小股民在律师所登记,拟向亿安科技的庄家讨说法。这是继水仙股票小股东状告交易所后,中国股市小股民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又一重大事件。他们能否如愿获得赔偿吸引了证券市场上不少投资者关注的目光。
本案提起诉讼的依据主要是来自于证监会对亿安科技股票操纵案的调查结论。证监会认定:广东四公司从1998年10月5日起,利用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帐户,大量买入亿安科技,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逐渐增加至2000年1月12日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期间,四公司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价格。截止2001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共实现盈利4.49亿元。显然,中伦金通律师所及不少股民均认为,广东四公司操纵股票价格的违法行为,给不少股民造成损失,股民应该获得赔偿。
庄家操纵股票将使普通小股东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加大,亿安科技的小股东无疑是股价操纵事件的受害者,但本案亿安科技的小股东能获赔偿吗?我国的《证券法》及相关证券管理法律法规仅规定了各种证券违规行为(如操纵股价、信息披露不实等)及其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等,并没有对股民因证券违规行为遭受损失时如何获得民事赔偿作特别规定。因此,股民在遇此损失时,只能求助于民事基本法律——《民法通则》的规定及其相关理论。结合亿安科技股票操纵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小股民获得赔偿尚有法律障碍。
依据我国的民事责任基本理论,民事责任因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四种情形而产生,本案涉及的应归属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又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只能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下适用。因此,本案只能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理论与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对一般侵权责任作了规定,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内容虽简单,但实质包含了一般侵权责任涉及的三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有过错的行为;二是:有损害后果;三是: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就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无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亿安科技的小股东要胜诉,也必须证明上述三个要件的存在。证监会的调查结论仅能证明一个要件即广东四家公司实施了过错行为,而剩余的二个要件即损害后果的计算及因果关系的确定将是小股民及受托律师难以逾越的障碍。损害后果如何计算,是否等同于股票买卖差价?对于部分高价买入,至今未卖出的投资者而言,损失又如何确定?因果关系的确认同样面临困境,如何证明操纵股价必然导致损失?去律师所登记的第一位小股民曾对外提及投资亿安科技的原因在于相信了上市公司与清华大学合作开发电动车的谎言,就该个案而言,其损失的原因与庄家操纵有关,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有关,与自身判断错误有关。显然,本案法律障碍重重,胜诉困难。
虽然,本案亿安科技小股东起诉庄家在法律上难获支持,但对证券市场而言,事件已超越诉讼本身的意义,它既反映了小股民权利意识正在觉醒,也提出了小股东权利保障制度亟待完善。这在证券监管部门日益关注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今天,尤其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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