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月/文
吉林省高院近日就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光明路支行与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吉发股份(60089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偿还贷款720万美元,支付利息79万多美元,并判吉发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吉发股份对上述判决不服,表示将依据有关法律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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