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息 (记者 谢潞锦)要不是ST黄河科董事会做公开检查,该公司一笔为他人提供的担保,至今还不为投资者所知。
公告显示,去年11月,公司第一大股东与他人达成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在该协议尚未被批准前,为解决公司2001年1月底资金急需,通过受让方工作,深圳市中达邮轮有限公司愿出面融资3800万元,借与公司使用,但需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认为该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为其提供担保风险不大,且此笔贷款与我方利益关系密切,故做出了为其提供担保。为控制风险,在公司要求下,中达邮轮公司向公司出具了反担保协议。
但由于ST黄河科近年来经营业绩较差,资信状况不佳,仅由公司担保的这项贷款迟迟不能落实,后由中达邮轮有限公司同时以自身资产为抵押,方才从银行贷到金额为3000万元的款项。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期限为2001年3月31日至2002年3月31日。当贷款到达中达邮轮有限公司后,有关各方在这笔贷款的具体使用方式上发生分歧,且有关股权转让协议无法继续执行,此笔贷款也未能如原先设想那样借给公司使用。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上市担保事项,但ST黄河科董事会并没有这样做。对此,董事会在公开检查中所做的解释是:公司原想在贷款到位后予以披露,但此项贷款落实过程较长,且中间发生一系列曲折,致使公司董事会延长了该项信息披露的时间。公告称,这是公司董事会法制观念不强的表现。目前,为了解除上述担保对公司可能带来的风险,公司正与对方积极联系协商,对方领导也已表示将以提前还贷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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