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于2001年4月19日受理了上海商业网点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所报送的宽限期申请材料。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规定及其有关解释,经审慎审议和质询,本所同意给予上海商业网点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六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自该公司200 0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即2001年4月19日起计算。本所已将决定通知该公司。
本所重申:在宽限期内,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的有关义务,须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和要求披露信息。
本所特别声明:本所同意给予该公司宽限期,并不表示本所对该公司2001年中期扭亏为盈作出任何保证。在宽限期内,若该公司2001年中期不能实现盈利,按照有关规定,将会被终止上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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