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 记者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获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3月29日,就华融等三大债权人申请上市公司ST猴王破产还债一案,电话通知华融公司武汉办事处,要求债权人补充能够说明ST猴王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华融公司已于昨天上午正式向湖北高院提交了报告和相关补充材料。
据了解,华融在报告中列举了以下事实:一是因猴王集团公司宣告破产,ST猴王对猴
王集团的5.9亿元应收款形成损失,为猴王集团提供的4.2亿元担保成为直接负债,直接导致ST猴王严重资不抵债。二是ST猴王由于经营萎缩,核心企业已完全停产,已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据猴王股份2000年中报反映,1995年4月28日至2000年7月22日,重大已审结诉讼案件达28起,涉诉金额达3.58亿元,均无力偿还。三是ST猴王拖欠金融机构大量债务无法偿还。2001年3月15日,据ST猴王反映,剔除已涉诉的3.58亿元债务外,公司还有约3.36亿元的债务(不含利息)。其中包括华融、信达、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等多家债权人。四是华融多次催收债权无任何结果。2000年8月,华融从工商银行三峡分行收购对ST猴王的债权后,多次派人赴ST猴王,要求其进一步确认债权,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但ST猴王不仅未偿还分文债务,而且拒绝签收债权催收通知。并多次表示企业已停产,尚拖欠职工工资,实在无力偿还华融债权本息。
在递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华融一并向湖北省高院附上了《猴王股份2000年中期财务报告摘要》、《猴王股份2000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份华融武汉办事处催收债权通知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华融公司有关人士再次强调,鉴于ST猴王已无力偿还到期的巨额债务,同时猴王集团公司的破产已造成ST猴王严重资不抵债,作为主要债权人,华融、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ST猴王破产还债,是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利的正当行为,理由是充分的;ST猴王无力清偿债务的事实是清楚的。华融有关人士希望法院依法受理债权人的申请,保障国有金融债权人的利益,健全市场信用体系。(记者 薛莉 余洋)
所属专题:猴王集团破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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