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吉发股份(600893)从大股东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获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借款合同纠纷,接受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光明路支行财产保全的申请,裁定查封被告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吉发股份的财产、冻结被告存款。
具体裁定如下:冻结吉发股份所持有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法人股116万股、中国光大银行的法人股1800万股。但公司方面称,公司在光大银行实际拥有股份为1540万股,因公司在2000年9月贷款时质押给交通银行,而无法冻结。此外,冻结公司持有的交通银行法人股714.505万股、吉林化纤法人股612万股及配股及红利、深圳海王同爱制药有限公司25%的股份。吉发股份大股东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也有大量资产被查封或冻结。
据悉,涉讼的借款合同情况为:1999年1月7日、2月11日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第一被告)向工行长春光明路支行借款四笔,合计720万美元,由吉林省吉发股份(第二被告)提供担保。2000年1月贷款到期至今未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