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财政厅粤财法[2001]15号文、南海市人民政府南府函[2001]19号文批复,本公司企业所得税执行“先按33%法定税率征收后再返还18%”的优惠政策,该政策执行至2001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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