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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2月28日 06:5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讯(记者 骆晓鸣) 作为对幸福实业(600703)2月7日重大事项公告的回应,中国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今日就幸福实业资产抵押情况发表正式声明。声明强调,幸福实业以自有财产为自身借款和幸福集团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形式完备、内容合法,且都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果真如此的话,对于净资产已不足1.5亿元的幸福实业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2月7日的幸福实业公告称,1997年12月16日,幸福集团公司利用股份公司近2.5亿元资产做抵押从中国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获取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19050万元,作为担保方的幸福实业事先并不知道巨额财产被抵押的真相,因此,上述抵押担保贷款的合法性尚须经过法律认定。 农行方面提供的有关抵押贷款的基本情况是,当时,农行与幸福集团公司、幸福集团电力公司、幸福集团铝材厂、幸福实业分别签订了五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其中一份合同的借款人、抵押人均为幸福实业,一份合同借款人为幸福集团公司、抵押人为幸福实业,另三份合同借款人为幸福集团公司、抵押人为幸福集团电力公司和幸福集团铝材厂,抵押贷款额为18965.1万元,而不是19050万元。 声明还表示,五份借款合同是经过当事各方多次协商后才正式签定的,抵押人均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幸福实业以自有财产为自身借款和幸福集团的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且都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在幸福实业控股权发生转移时,农行曾向幸福实业第一大股东函告有关抵押事宜,还曾协助幸福实业现大股东名流公司方面查验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资料,所谓幸福实业对其资产被抵押“不知情”的说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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