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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民事赔偿案开庭 六大问题成为辩论焦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 09:5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青岛消息 东方电子(资讯 行情 论坛)证券民事赔偿案在去年当庭交换证据而事隔九个月后终于正式开庭审理。昨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位青岛投资者诉东方电子(000682)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经过一天的激辩,该案基本完成了庭审的全部程序,至晚上6点15分,身为全国十佳法官的牟乃桂审判长宣布休庭而择日宣判。记者注意到,有关东方电子是否应该成为本案被告、虚假陈述与操纵股价及内幕交易的关联关系、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间的因果关系、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及损失计算基准日的确定、系统风险如何界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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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原告投资者损失计算方法等问题成为此次庭审中双方争辩的焦点问题。

  据了解,原告陈鸿君在2000年1月至2001年9月间曾先后买卖和持有东方电子股票1220股,因受东方电子虚假陈述行为影响造成损失7686元。为此原告要求判令东方电子赔偿投资价差损失及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并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0元,要求判令被告隋元柏、方跃及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东方电子案开庭和审理将对后续的系列案件审理带来示范影响。所以在本次开庭中,原被告双方都作了相当充分的准备,被告东方电子的委托代理人更是准备了多达50余件证据。在青岛中院民三庭庭长牟乃桂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主持下,控辩双方针对案件的多个焦点问题全方位多角度地展开了激烈辩论。

  在双方的辩论中,原告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凌云和顾文江作为投资者代表,希望法院尽快审结此案。而本案被告东方电子的代理人似乎并不希望法院尽快审结此案,他们当庭提出中止审理要求。

  具体的理由是:其一,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只对隋元柏、高峰、方跃等个人作出了有罪判决,并未判令东方电子的刑事责任,而中国证监会自2001年7月对东方电子立案调查以来,一直未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因此东方电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二,东方电子股价下跌不仅源于虚假陈述,还可能与公司内幕交易、中经开股价操纵等其他因素有关,而中经开股价操纵案目前尚无最后定论,再加上东方电子证券民事赔偿案以涉案人数众多、标的额巨大深受市场关注。而据东方电子2003年年报显示,公司涉嫌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诉讼标的金额超过9000万元,如果本案在2005年1月中旬诉讼时效到期前得以判决,可能会使诉讼人数及标的金额大幅增加。显然,作为东方电子的代理人,对本案的审理采取“拖”字战术也是在情理之中。

  本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成为辩论的焦点和难点,原告提出将中央电视台《证券时间》栏目“东方电子原来如此”报道的播出日期2001年10月12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对此,被告不予认同。有的被告提出以2001年9月14日《证券日报》刊出“东方电子财务数据真实吗”一文的时间作为揭露日,有的被告提出以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东方电子造假的刑事判决书之日2003年1月17日作为揭露日。而事实上,揭露日确定的时点越晚,投资者受保护的范围和程度也大大降低。

  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如何加以认定,也成为本案审理中的焦点。从本案原告陈鸿君所购买东方电子股价跌幅与深综指的比较来看,东方电子的股价跌幅甚至不及深综指调整幅度,但这并不能说明投资者不该获得赔偿。由此可见,系统风险的量化可能成为本案的一个创新点。

  损失计算是原告投资者比较关注的问题,各地受理法院也在不断探索。而本案原告律师则提出移 动加权平均法来计算原告损失,其原则的核心在于投资者在揭露日前卖出的股票数量或价格不影响买入平均价的确定,而其他的损失计算方法均会因为不同的股票卖出数量或价格影响到买入平均价的确定。但此种计算方法比较复杂,需要对每笔买入作加权平均,每次卖出作扣除相应数额处理。针对利息的计算,原告律师则采用日积数法,该方法也是银行计算活期存款利率的基本方法。

  上海证券报记者 杨伟中 牟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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