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丰股份起诉闽发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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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6日 06:2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要求返还托管的国债并承担相应滞纳金 庆丰股份(600576)公告称,公司于2004年6月14日和2004年7月14日分别接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被告知上述两法院已受理公司诉福建闽发证券有限公司等国债托管合同纠纷的案件。
两起诉讼中,原告均为庆丰股份,第一被告为闽发证券;第二被告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被告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4月间,庆丰股份分两次购买了市值分别为5047万元(面值5000万元)和10000万元(面值9961.5万元)的2003年记账式(一期)国债,并先后与闽发证券签署了《国债托管协议》,将上述国债指定托管于闽发证券。2004年4月21日,《国债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期届满,但虽经公司多次催要,闽发证券一直未能按协议约定返还全部托管国债。为此,庆丰股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庆丰股份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闽发证券返还托管的面值5000万元和9961.5万元的2003年记账式(一期)国债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请求判令被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对原告行使上述国债取回权的妨碍并对被告闽发证券不能返还上述国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庆丰股份在向无锡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已分别向该两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闽发证券和被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5亿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