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状告莲花味精大股东 首例代表诉讼出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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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 10:01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翁海华 上海报道 莲花味精(资讯 行情 论坛)小股东的一小步,能否推动中国证券市场在法律体系完善上迈出一大步? 7月23日,莲花味精(600186.SH)公告称,公司收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下发的
案由是流通股股东李凯听从张显军第一被告的推荐从二级市场上购买莲花味精第二被告股票受到损失从而起诉莲花味精和控股股东莲花味精集团公司第三被告。 李凯认为,作为一名普通投资者,持有莲花味精34200股,但莲花味精被大股东占款消息披露后,其股价即从5元左右一路下跌至3.36元,为此遭受了不小的损失。 是以,今年5月下旬,他以莲花集团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并构成对其本人及全体流通股股东的侵权行为为由,将莲花集团及莲花味精一同告上了法庭。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推荐其购买该股票的自然人张显军。 此案中,李凯共提交了7项诉讼请求,除了“请求判令被告张显军赔偿原告损失100元”外,最核心的请求是判令控股股东莲花味精集团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归还所占用上市公司11亿元的资金,并向全体流通股股东道歉。 同时,李凯也将矛头指向上市公司,“请求判令莲花味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积极清收莲花味精集团所占用及拖欠资金11亿元。” 而且,如果莲花味精集团不能在3个月内归还所欠款项则请求判令该公司向原告及全体流通股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买入价收购原告及全体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票。 此案一出,市场又掀起波澜。 国浩律师事务所的宣伟华律师表示,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例被法院受理且审理的小股东诉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的侵权纠纷案,即俗称的“代表诉讼”,它对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案件7月8日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开庭,但莲花味精及莲花味精集团均没有到庭应诉。 7月26日,在记者向上市公司询问案件进展时,公司的人员称:董秘及高管在郑州开会,“一切看公告”。 莲花味精的声明 有意思的是,在媒体7月22日将此案件曝光后,莲花味精在7月23日的公告中赶紧做出了答辩。 莲花味精认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此案。其给出的理由包括: 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系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普遍现象,法院介入会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小股东的多项诉讼请求属于股东派生诉讼性质目前并无法律依据; 诉讼请求涉及金额11亿元之巨依照级别管辖的规定此案应由最高法院或省高级法院管辖; 上诉人发出收购要约并终止上市实属滥用诉权。 莲花味精认为,此案涉及众多公众利益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根本不能按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但李凯的代理律师陈思宇却并不认同。 陈律师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以及大股东,没有法律明确禁止,况且从民事上分析,大股东的行为侵犯了流通股股东的权利,“试问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大额资金的行为是否正确?这种不正确行为给流通股股东造成了损失,两者之间有着因果关系,所以我们的诉讼理应得到法院的受理。” 宣伟华律师认为,尽管目前我国没有具体的小股民状告大股东和上市公司的法律条款,但按照民法通则,当事人的利益被侵害,就有权利提请诉讼,要求返还损失。 至于标的额11亿元,陈律师表示,案件诉请的是大股东返还上市公司的钱,这本身是一种行为,不能依此作为标的额,“我们的标的额是100元。” 而按照我国的诉讼收费规定,标的额超过100万的,法院收费为“标的额×0.5%+10010元”。 上述案子如果按照11亿元的标的计算,那么上述人李凯必须支付551万多元的诉讼费。 另外,莲花味精在答辩中称,在李凯起诉之前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事宜原告提起诉讼亦无法理依据因为股东只有在公司怠于行使权力时才有资格提起派生诉讼。 但仔细查看公司的公告,莲花味精1998年上市净融资6.8亿元,2001年增发净融资7.3亿元,两者合计14.1亿元,2年过去,大股东莲花集团及其关联方就占用了11亿元左右的资金, 而且2003年独立董事已经要求大股东停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河南省证监局也出具了旨在制止大股东继续占用资金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莲花集团董事会保证在2003年之前归还5亿元现金,剩余的占用资金将根据有关规定,在以后的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但2004年一季度莲花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仍然新增加了9100万。 现在的问题是,大股东已经没有偿还能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谁有资格来进行代表诉讼呢? 挑战《公司法》 莲花味精认为,李凯不具备代表其他众多股东主张权利的资格。 而事实上,在目前我国法律还不完善的阶段,中小股民代表诉讼的相关规定一直在探讨当中。 记者近日获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其核心就是明确了代表诉讼。 在上述的《规定》当中,关于股东权益诉讼共有12条。其中的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或者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利益,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同时,《规定》当中也明确了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一是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其拥有的公司股权不少于10%,在股份制公司中其累计持有的股份必须不少于1% 。 二是提起诉讼的股东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时,必须持有并持续持有公司股份。三是股东提请代表诉讼时,应提前请求公司诉讼,而公司没有起诉的。 宣伟华律师指出,《规定》一直到现在还没有明确,所以代表诉讼至今没有对应的法律条款。 而之前的2003年4月,有上海投资者状告三九医药董事长赵新先,事由依然是大股东侵占三九医药(资讯 行情 论坛)的资金,当时的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拒绝受理。据称理由就是法律明文规定。 而小股东状告莲花味精案件,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受理的基础是什么呢?7月27日,记者致电该法院,值班人士告诉记者,法院整体休假,无法找到此案的主审法官。 据宣伟华律师分析,按照《民法通则》,任何公民或法人在受到利益侵害时,就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可能依据了第一个诉讼请求,立案受理,并按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当然,本案原告有七项请求,让胡路区法院是否均有权受理还值得研究。 法院虽然受理,但宣判可能会遇到麻烦,宣律师指出,以现有的法律,关于代表诉讼的规定,只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所体现。《准则》中的第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但遗憾的是,该规定还是缺乏可操作性。并且属于证监会的部门规章,还不是法律。 陈思宇律师也告诉记者,虽然案件已经审理,但结果还没有宣判。但相信能够胜诉。 律师界人士指出,必须进一步修改完善公司法。同时,伴随代表诉讼的执行,应该有个高管责任保险。《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作出该决议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为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 但问题是,代表诉讼的法律条款至今争议不止。 而对此案件,法律界持欢迎态度。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严义明律师认为,小股东状告莲花味精及大股东一案,虽然一定程度上显得草率,但必将促进我国的司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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