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茉织华和董事长李勤夫公开谴责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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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 07:15 证券日报 | |||||||||
经审核,上海茉织华(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茉织华”)存在如下违规事项: 1、茉织华自2001年募集资金后,存在多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宜,但均未履行应有的临时公告披露义务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
2、2004年3月31日,茉织华与参股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承担拆迁资金利息的协议》,约定分期借款给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55700万元,占茉织华200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25%,截止目前,茉织华已借款给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23750万元。茉织华对上述对外借款行为未作临时公告,仅在2003年年报中进行了披露。同时,根据茉织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借款行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茉织华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仅由公司董事长李勤夫审批后实施。 3、2003年度,茉织华累计投入期货业务资金约26000万元,单次投入资金本金最高约7000万元,2003年确认期货投资损益达6200万元,占茉织华2002年经审计净利润比例达51%。茉织华对上述期货投资行为未履行临时公告披露义务,且未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应有的内部决策程序,仅由公司董事长李勤夫审批后实施。 茉织华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第7.4.4条、第7.4.5条和第7.4.6条的有关规定;董事长李勤夫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和第4.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第12.2条,本所决定对茉织华和公司董事长李勤夫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