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民状告郑百文胜诉 三联商社不服判决要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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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 09:07 证券时报 | |||||||||
见习记者 岳峰 三联商社(资讯 行情 论坛)(600898)再度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6月14日,三联商社对于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的流通股回购案判决表示“将在认真研究后向法院提起上诉”。就此,记者采访了三联商社董事会秘书宋洪琦和业内人士。赔偿,对别的投资者公平吗?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宋洪琦表示惊讶,并披露目前公司经营正常,该案不会对公司构成很大影响。虽然判决标的涉及金额很小,但公司仍准备上诉,讨个“说法”。 “我们很理解原告中小股东,他们确实经济有所受损。但不能从个体角度来理解得失,而应该从全局性来考虑问题,郑百文重组是以‘互有损失,又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为前提,来实现各方的共赢。现在三联重组成功后却判决公司返还股票,可是在当时重组过程中,前途渺茫,谁又能明确告诉你,三联能够真正重组成功?我们假如赔偿,对别的投资者公平吗?”宋洪琦如是说,“三联重组郑百文时可谓生死两茫茫,一方面三联已经陆续投入近6亿元真金白银,假如重组失败,恐怕现在最亏的是三联、是国家,相信广大投资者心里有杆秤。” 宋洪琦说:“当时的重组情况媒体报道的比较多,大家应该比较清楚,郑百文的重组方案是各方共同妥协的结果,中小股东假如不同意重组,最后的结果肯定是重组无法进行———郑百文公司破产,中小股东血本无归,这也是大家最不愿意看到的最终结果。” 对于过户50%的做法,宋洪琦引用三联集团董事长张继升的说法:“不少股东一直对‘将50%的股票过户给三联’这一款表示不解,那么为什么是50%,而不是60%或40%,因为这是三联综合各方因素后框算出来的最低线,低于50%,三联无利可图,肯定不会重组,这完全是市场作用的结果。” 判决结果不具备执行条件。 就此案记者采访了一位不愿暴露姓名的资深证券资格执业律师,他认为,金水区法院的判决不具备执行条件,原因是判决返还回购的股票,而股票不尽等同于物权,当时的回购股票已经注销,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已经减少,而要归还的是已注销的回购股票,这种判决结果等于让公司进行股本增发,也就意味着要经过股东大会、工商部门、证监会等等部门批准,这不是三联商社自身能够决定的,也实质上更改了原来的资产重组方案,因此这次判决没有执行基础,存在改判的可能性。 对于此案的看法,该位律师认为,“法律和法律撞车了”,郑百文整个重组过程都经过司法介入,是法律认可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也是按照法院判决执行。而金水区法院也是按照“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惟有股东享有处分其股份的权利”作出的判决。各方都是依法行事,给法律界出了道难题。 对于三联商社准备上诉,该位律师说:“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整体利益,具体结果很难判断,因为这确实又是法律盲区。” 小资料:三联重组郑百文 2001年2月22日,当时的郑百文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具体实施方案的有关议案,对于选择反对重组方案,不同意将其所持公司股份的50%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的股东,公司回购并注销其股份。2001年11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郑经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股东采用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变动手续的决议》确认有效,要求公司按照上述决议尽快办理股份变动手续,并于2001年11月29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办理公司股份变动手续。 2001年年报披露的郑百文每股净资产-6.36元,每股未分配利润-9.53元,三联商社当时的回购价格是每股1.84元,回购共涉及38个股东帐户,注销数量111,362股。 相关专题: 此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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