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717)“天津港”公布上海振华购销合同诉讼案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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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 16:2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天津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分别于2000年8月9日和2000年8月17日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同购买三台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和两台龙门式起重机,因价格纠纷,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20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要求将合同的不含税结算价变更为含税结算价,增加支付变更后价款14563382元和20555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2003年12月2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2004年1月7日,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请上诉。2004年5月1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定诉讼双方各自承担增值税及诉讼费的50%。据此判决,公司需承担的费用总额为8341627元,其中增值税8238512元,诉讼费103115元。 2004年5月18日,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请求再审申请书》,现等待开庭。 如此案判决最终成立,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2004年需增加现金支出8341627元;影响2004年度税后利润35803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