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松辽(600715)公布重大民事判决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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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 08:5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2004年5月18日,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联勤部资金调节开发中心(下称:资调中心)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司现将有关具体的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一审的判决情况:公司与资调中心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公司返还资调中心借款本金2801万元(贷款的
对于上述一审的判决结果,公司以资调中心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判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不准确为由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原判,驳回资调中心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二审的判决情况: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的上诉后,于200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与2004年4月20日下发了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