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535) *ST 猴王:重大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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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 09:2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公司于2004年4月30日收到两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分别就与公司1998年签订的合同编号为RL98199号、RL98260号贷款合同向北京第一中院提起诉讼,北京第一中院于4月19日作出判决。 1、关于编号为RL98260号贷款合同案判决为: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5000万元所欠利息,湖北汽车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34.9563万元由公司和湖北汽车集团公司共同负担。 2、关于编号为RL98199号贷款合同案,判决如下: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5000万元及所欠利息;湖北汽车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37.3426万元由公司和湖北汽车集团公司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