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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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0日 06:5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4月30日下午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4)榕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及(2004)榕民初字第236-1号民事裁定书。
就关于原告王栋起诉我公司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一案,判决如下:一、确认2004年1月11日由王栋、黄曼民分别主持召开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产生的决议均无效。二、被告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立即结束法人治理的混乱状态,由2003年6月25日召开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黄曼民等人组成的董事会继续行使对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职权,恢复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秩序。同日产生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亦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三、驳回原告王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00元,原告王栋负担15000元,宏智公司负担35000元。 同时根据我公司于2004年4月18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关于要求姚雄杰等人组成的董事会退出公司,由黄曼民等人组成的董事会接管公司先予执行的申请和原告王栋关于立即结束公司法人治理混乱的状况的请求,裁定如下:一、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2003年6月25日召开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监事会管理。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2004年1月11日由王栋召集并主持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产生的董事会、监事会停止对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三、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均有义务保护公司财产,并根据本裁定所指定行使公司管理权的董事会的安排,履行各自的义务。四、由本院保全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财务专用章和黄曼民私章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暂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监管使用。 我公司将根据以上的判决及裁定,尽快结束公司法人治理的混乱局面,恢复公司的正常经营。 特此公告。 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