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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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 06:1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现收到人民法院五份《通知书》或《裁定书》,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本公司在工商银行西安市东大街支行借款3810万元,逾期未还。工行东大街支行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3)碑执证字第1302号《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按碑林区证处(2002)西碑证经字第81号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将借款交碑林法院,同时支付执行费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2、建设银行西安市未央路支行诉本公司为陕西百隆农付土畜产品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担保案(担保事项见本公司2002年度报告)。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2003)莲经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陕西百隆农付土畜产品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未央路支行借款本金166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自觉履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自觉履行义务。 3、陕西省商业物资总公司担保案(详见2002年度报告)进展情况。 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陕西东方拍卖有限公司在对本公司坐落于西安市南新街28号两栋楼房的拍卖中,公告存在瑕疵,拍卖程序违法。现裁定,撤销(2001)新法执字第1382号民事裁定书,拍卖行为无效。 4、农行西安市西大街支行诉本公司为西安民安物业发展公司借款担保案(详见本公司2002及2001年度报告)。 现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4)陕执一民字第021号]要求本公司履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陕执经再字第16号《债权凭证》所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实向本院报告你单位的财产并送交本院。逾期不履行以上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现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民字第021-1号]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西大街支行)请求执行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南新街28号的房产。现裁定,依法查封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南新街28号的房产。 特此公告。 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四年四月十四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