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通轮胎收购ST桦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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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3日 04:55 证券时报 | |||||||||
案例简介 *ST桦林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所属上市公司,主营轮胎生产与销售。公司于1999年上市,2001、2002年连续两年出现严重亏损。公司股票自2003年4月28日起实行特别处理,简称由“桦林轮胎”变更为“ST桦林”;之后,又从2003年5月8日起,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简称变更为“*ST桦林”。
桦林集团是*ST桦林的控股股东。桦林集团是业界大型国有企业,曾以“桦林”、“红旗”、“牡丹”牌轮胎闻名,还是原化工部“九五”规划确定的四大轮胎生产基地之一。本次拍卖的股权就是桦林集团持有的*ST桦林国有法人股。 新加坡佳通集团是一家大型跨国集团公司,以生产自行车轮胎介入轮胎行业,几十年业务遍步全球很多国家和地区。佳通公司自1993年进入中国,先后于1993年、1995年分别成立安徽佳通轮胎有限公司和福建佳通轮胎有限公司,2002年又收购并成立了重庆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之后不久,又以合资形式成立银川佳通轮胎有限公司和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目前,佳通公司在中国的投资规模近100亿,轮胎行业占其在中国投资总额的80%,该公司生产和销售都几年来一直保持稳健成长的势态。 桦林集团于1999年8月以其持有的*ST桦林股份1.5107亿股国有法人股作为质押,向中信实业银行借贷了9541.8578万元。桦林集团的财务危机严重影响了桦林轮胎的经营,到2002年桦林轮胎已连续两年亏损,重组扭亏已经迫在眉睫。2003年年初,中信实业银行以桦林集团未按约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为由,提起诉讼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二中院决定依法对其质押股权进行司法裁决,于2003年6月5日委托北京瑞平拍卖行有限公司对该股权进行拍卖。2003年6月7日、6月18日、7月1日,瑞平拍卖行三次拍卖桦林集团持有的*ST桦林15107万股国有法人股,经过两次流拍后新加坡佳通集团以每股净资产的80%的拍卖保留价获得拍卖标的,成功入主上市公司。佳通桦林案成为外资企业成功竞购中国国有法人股的第一例。 案例特点 1)通过司法拍卖获得股权规避行政审批 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的协议转让需要国资委(在国资委成立之前有财政部审批)的审批,收购方取得国资委的批准文件之后才能够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收购的批准并在交易所进行股权过户。在协议收购中,国资委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行政审批行为。佳通轮胎对*ST桦林收购的最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通过法院司法拍卖的程序,收购方无需国资委的批准,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对收购行为进行批准,因为从法律效力的层面出发,司法行为的效力高于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机关无权干涉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国资委成立后,这一惯例依然要延续,即,佳通轮胎对*ST桦林的收购不需得到国资委的批准,只要拍卖过程符合《拍卖规定》,任何收购方竞拍获得上市公司的国有法人股都是合法的。 此外,由于佳通轮胎通过拍卖将持有*ST桦林44.43%的股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触发要约收购,同时符合“基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的”的要约豁免情形,佳通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2)外资企业利用政策进入中国传统行业 根据《拍卖规定》的相关规定,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但对“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没有规定。根据目前法规,在《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以下简称《外商通知》)中,规定“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当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佳通轮胎作为收购主体,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内无法推断其不具有受让资格,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违法”的法理原则出发,佳通轮胎作为收购主体不存在法律障碍。另外,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在橡胶制品行业中唯一属于限制类的是:斜交轮胎、旧轮胎翻新(子午线轮胎除外)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生产。其他橡胶制品对外商没有限制及禁止。而*ST桦林的主营产品是子午线轮胎,不属于外商限制或禁止进入的行业,所以从行业政策的层面来看,佳通轮胎对*ST桦林的收购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产业的政策指导。佳通公司董事长吴庆荣只是说“佳通公司如果能够顺利入主,一定会全力以赴把企业搞好”,或许,短期内的扭亏保壳的重组利益并非为其真正看好,长期作实桦林股份,发挥其年产50万套子午台的生产能力对佳通更具战略意义。 3)资债重组双管齐下 2003年7月13日,桦林集团与桦林股份拟签订《资产债务重组协议》,对*ST桦林的债务、资产与其他事宜做出相关重组安排。首先,桦林集团以其自有部分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抵偿桦林集团所欠桦林股份的债务,有助于改善其资产质量状况并减少对大股东的依赖,有助于实质性切断与原大股东桦林集团的关联交易;其次,桦林集团替桦林股份偿还绝大部分债务,桦林股份将其自有部分资产作为抵偿。*ST桦林的部分资产和债务同时剥离,实际上系上市公司以资抵债,结果是资产负债的金额同时下降,资产负债率降低,债务压力减轻;最后,桦林股份购买桦林集团所有的“桦林”、“红旗”共五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并许可桦林集团拟接收的农用胎分厂无偿使用“桦林”注册商标,许可期限一年。*ST桦林需要为购买商标支付一笔现金流,购买商标从长期经营的角度看可以摆脱对原大股东的依赖。整体上看,此次资产债务重组除了使*ST桦林减少6亿元债务和不良资产,直接的财务效应是负债率和财务费用的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