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指出乐电拒绝中介调查是挑战独董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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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6日 09:5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记者昨日了解到,由乐山电力两名独立董事程厚博与刘文波聘请的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人员已经由乐山撤回深圳。记者联络到项目负责人,该位人士表示,由于缺乏上市公司方面的配合,所以他们无法得到相关材料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并且无法与上市公司签订正式的约定书。 据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人士透露,乐电的独立董事当时邀请他们就乐山电力近年来
高管行为违反证监会规定 记者查阅了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是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建立独董制度必须依照的法律文本。 《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法律职权,包括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董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等。 同时该意见的第七条还就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包括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秘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有关人士认为,乐山电力高管处理独董意见时,有多项做法违反了证监会相关规定。包括三名独董与两位董事会成员要求召开临时董事会改选董事长的提议被乐电高管置之脑后,其董事长始终没有组织相关会议,最终使这一提议不了了之;2月28日乐电高管为加紧表决通过2003年年报再度召开董事会时,乐电三位独董致函表示,如果高管不就关键问题做出正面回应与补充说明,则这一会议没有意义,建议取消。乐电高管并未采纳这一提议并坚持于当日召开了会议。据了解,该次大会董事会依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三位独董也拒绝出席。 同时记者了解到,独立董事存疑的乐电近年来的关联担保数额巨大,已经达到证监会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要求,且有些重要决议独立董事并不知悉,因此要求中介机构介入调查,属于独董行使法律职责的正当行为,但乐电高管以"不知情"与"须报市政府批准"为由将中介机构拒之门外,直至今日未就此事做出正面回应。 乐电在挑战法律权威性 证券法律专家李明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在证券市场上具备绝对的法律效力,乐山电力作为上市公司,却不遵守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是在挑战监管机构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 李明良表示,中国证券市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有其立法动机,一是用于制约内部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做出不利于整个公司与外部股东利益的行为;二是用于规范经理人行为以避免内部控制人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总的来说,独立董事制度的健全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及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为了维护部分股东与小团体的利益。 李明良同时表示,在实践过程中,独立董事往往很难发挥作用,做出独立判断,主要的制约因素就是信息不对称。为了消除这一制约因素,证监会赋予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调查的职责,这是独立董事的法律职权,上市公司阻挠独董聘请的中介机构进场调查,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 (上海证券报记者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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