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四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担保人)和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债务人,下称:重庆外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债权人、下称:东资公司)、重庆市桥梁工程总公司(新增担保人,下称:桥梁公司)、重庆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新增担保人,下称:市政公司)之间签订的《债务重整协议》。
在重庆外建按照第一期:2004年2月20日还款金额1100万元人民币;第二期:2004年12月10日还款金额1300万元人民币;第三期:2005年9月30日还款金额500万元人民币的还款计划履行完成共计2900万元人民币的还款责任后,东资公司豁免重庆外建整个债务的剩余款项的偿还责任并免除桥梁公司、市政公司和公司的担保责任;或在桥梁公司和市政公司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担保义务后,东资公司豁免重庆外建整个债务的剩余款项的偿还责任并免除公司的担保责任。
桥梁公司和市政公司为本次对重庆外建进行债务重组而新增加的保证人,其保证金额为债务人第二期和第三期的还款金额,即本金1800万元人民币及其相应的违约金和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重庆外建逾期不能偿还第二期和第三期的还款金额,则由桥梁公司和市政公司直接向东资公司偿付。其保证期间为第二、三期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一年,如重庆外建未能偿付第二期款,则保证期间为东资公司向桥梁公司和市政公司发出清偿通知之日起半年。
在重庆外建、桥梁公司和市政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偿付任何一期债务,则公司对重庆外建所欠全部债务(包括恢复后的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保证期间从东资公司向公司发出清偿通知之日起半年。
前述《债务重整协议》于2004年2月24日签署。重庆外建已经按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将第一期款项1100万元人民币支付给东资公司。
另:2004年2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2004-003号临时公告中第二段第八行中的“500美元”为校对错误,应为“5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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