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于1999年11月至2001年12月与中国工商银行广汉市支行(下称:工行广汉支行)签订了3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自有的房产、土地和机器设备作抵押,为最高额495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公司、公司子公司广汉英豪花卉有限公司(下称:英豪花卉)分别于1999年12月和2000年5月与工行广汉支行签订了1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英豪花卉以其自有房产和土地作抵押,为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自2001年6月5日至2002年7月30日,公司向工行广汉支行共计借款11笔,总金额4408万元,其
中3408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800万元借款期限为11个月,200万元期限为38天。自2003年2月25日至2003年7月12日,上述借款陆续到期,公司无力还款付息。
工行广汉支行就上述借款事项向德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德阳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10月16日受理本案,并于2003年11月12日不公开审理了本案。2003年11月31日德阳仲裁委员会下达有关裁决书,应公司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广汉市支行的申请,广汉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2月9日和12日下达了有关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被申请人公司及公司广汉分公司于裁决生效起10日内偿还申请人工行广汉支行本金4408万元及利息124.55万元;公司、公司广汉分公司及英豪花卉和申请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申请人对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英豪花卉以其位于广汉市西外乡高涧村共计69067.2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在5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申请人公司及公司广汉分公司于裁决生效起10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8.16万元;于裁决生效起10日内偿还申请人并承担本案仲裁费29.43万元。
2004年2月5日,广汉市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通知书,通知德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限令公司、公司广汉分公司及英豪花卉于2004年2月12日履行义务。2004年2月12日,公司收到广汉市人民法院下达的有关民事裁定书,裁决如下:查封了公司控股子公司英豪花卉的土地使用权共计69067.28平方米、花卉温室50000平方米、办公操作房1183平方米、锅炉房336平方米、配电房72平方米;查封了公司广汉分公司的所有机器设备;查封了公司位于四川广汉市雒城镇中山路广华1号楼的房屋363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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