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兴龙
ST麦科特今日发布公告,该公司股东于2004年2月13日在深圳市签署了相关协议,就2002年12月30日签署的《关于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协议书》中股权转让等事宜进行了修订,新协议中,解除了股权转让中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ST麦科特解除股权托管协议是证监会加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规范化要求的体现,证监会于今年1月13日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得通过所谓的“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任何方式,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法律义务,变相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
ST麦科特今日披露的新协议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一是,四家法人股股东、麦科特集团与上海青鸟经协商,同意解除《授权委托书》及《关于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之协议书》。四家法人股股东各自解除其对麦科特集团的一切委托权限,麦科特集团不再对四家法人股股东所持有的ST麦科特合计29.94%的股权行任何形式的管理。
二是,惠州市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ST麦科特1700万股法人股、新标志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ST麦科特754.38万股法人股和麦科特集团制冷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ST麦科特376.2万股法人股,共计2830.58万股法人股(占ST麦科特股份总数的8.74%)先行过户给上海青鸟;惠州市益发光学机电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5403.42万股法人股和惠州市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剩余1468万股法人股应于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青鸟提出的豁免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本公司9702万股法人股的申请后全部一次性过户给上海青鸟。
三是,为便于办理2830.58万股法人股的过户手续,各方同意解除在新标志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754.38万股法人股、麦科特集团制冷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376.2万股法人股上所设定的质权,同意部分解除在惠州市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3168万股法人股上所设定的质权,具体解除份额为1700万股。
股权托管曾经是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常常出现的管理权过渡方式,但是往往有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与收购人签订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借“股权托管”或者“公司托管”之名将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先行转移给收购人,导致收购人在未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之前,已经通过控制相关股份的表决权而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不依法履行其控股股东职责,而收购人虽然实际控制上市公司,但是不承担控股股东的责任,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处于极不确定的状态,为收购人恶意侵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提供了条件。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法》、《收购办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规定。
随着ST麦科特等公司解除股权托管,托管现象也会逐步消失,这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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