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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厦华诉长虹有了新动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 09:2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已开庭审理ST厦华诉长虹有了新动静

  沉寂半年之久的ST厦华诉长虹一案终于有了新动静。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开庭审理此案。在本次诉讼中,上海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作为代理商被列为第二被告,ST厦华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ST厦华诉长虹一案因是国内彩电行业第一个知识产权侵权案而备受媒体关注,双方争议的焦点落在长虹标志使用的究竟是CHDTV,还是HDTV问题上。ST厦华认为,2001年2月21日,ST厦华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CHDTV商标,有效期限至2011年2月20日,并把该商标仅用于数字高清电视系列产品。2003年以来,长虹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和类似的文字,即CHDTV、CHD使用在长虹生产的多种规格、型号的电视机及其产品宣传彩页、说明书、包装箱、电路图等物品上,侵犯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ST厦华同时向厦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的法院提交了诉状,并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措施;还向全国各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提交了举报长虹商标侵权的函件,要求他们依法制止长虹的侵权行为,停止销售带有CHDTV标志的彩电。

  而长虹认为,ST厦华有意混淆商标的法律概念。HDTVReady是美国消费类电子产品协会对数字高清接口电视的通用命名,在法律上,产品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品的注册商标。长虹产品使用CHD字样仅是长虹公司产品型号代码的一部分,并不构成任何商标概念,更谈不上商标侵权。ST厦华提起侵权诉讼的行为是极不负责任的,对长虹的声誉、产品市场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长虹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在ST厦华、长虹闹得不可开交之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做出批复,认为厦华拥有CHDTV的注册商标权,其商标权受法律保护。而长虹数字高清晰度电视使用的HDTV是电视机产品的国家标准名称,属于正当使用行为。

  两大彩电巨头间的商标权纠纷,并未因这一批复而化解。一些业内人士认为,ST厦华与长虹的纠纷,让我们看到中国企业的法律观念正在逐步提高。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ST厦华诉长虹实际上是目前家电业非常典型的一个推广模型,制造娱乐化的事件为自己的产品搭台唱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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