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比特(000621)公告称,公司近日涉及的诉讼将影响业绩。
2003年7月31日,建行安华支行同华威斯公司签订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华威斯向建行安华支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整,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至2003年10月13日。同日,建行安华支行与公司及宁波华能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两份合同约定公司和宁波华能对《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第一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
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直接要求第二及第三被告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债权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及赔偿金。
由于借款合同到期后,华威斯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还款付息之义务;公司及宁波华能亦未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建行安华支行遂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并向法院提起起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付利息197960元(截止2003年11月13日)直至给付之日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由于与诉讼有关的诉前财产保全导致了公司包括基本账户在内的两个在上海地区开户的银行账户遭到冻结,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事项将对公司2003年度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2004年度的利润基本不产生影响。(李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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