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下称:南钢联合公司)于2004年1月18日签署《综合服务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双锤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一、《综合服务协议》:约定南钢联合公司向公司提供通讯服务等服务,金额为每年3422.28万元;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十年,自2004年1月1日起计算。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约定公司向南钢联合公司租赁九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依据土地估价结果确定,年租金为每平方米7.60元人民币,共计7134673元人民币,租金逐年缴付;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三、《“双锤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公司许可南钢联合公司无偿使用“双锤牌”注册商标,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公司与南京钢铁有限公司(下称:南钢有限公司)于同日签署《球团矿加工合同》和《石灰供应合同》。
一、《球团矿加工合同》:约定南钢有限公司为公司加工球团矿,每年最低加工量为80万吨,加工费依据市场定价的原则确定,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二、《石灰供应合同》:约定南钢有限公司向公司供应石灰,每年最少供应量为5万吨,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公司向南京南钢新润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新润公司)一次性采购钢坯8000吨,总价款为1984.14万元。
上述合同所约定的交易、公司向新润公司采购钢坯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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