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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长城新世纪酒店解除合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29日 09:3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深长城新世纪酒店解除合作原合作方被裁定支付近3000万元经营收益额

  深长城(000042)重要出租物业--深圳新世纪酒店将解除合作,原合作方被裁定向该公司支付近3000万元经营收益额。深长城表示,解除合作并收回该房产使用权及其配套设施、公用设施的使用权,将对公司起到积极的作用。

  深长城今日公告称,就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长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乾华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立宏投资有限公司合作经营深圳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事宜,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出仲裁案裁决书,裁定三方解除合作合同,由长盛实业在裁决书作出之日起20日内回收其投入合作公司的长盛大厦房产使用权及其配套设施、公用设施的使用权。各方当事人应按照仲裁庭意见确定的原则,依法对合作公司进行清算。

  该仲裁书同时裁定深圳乾华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香港)立宏投资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20日内,向长盛公司支付人民币2995.65万元,并向长盛公司支付其欠付经营收益额的滞纳金,该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从欠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据悉,长盛公司于1994年3月29日与其他两方签订合作经营深圳新世纪酒店的合同,由长盛公司提供公司自有物业长盛大厦,即现深圳新世纪酒店的房产使用权及部分配套设施、公用设施的使用权,合作方出资成立深圳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合作经营深圳新世纪酒店。合作方享有深圳新世纪酒店的经营管理权,并按月向长盛公司支付经营收益款,同时,自1999年8月1日起,长盛公司应得经营收益款每年递增7.5%。该公告称,自合同签订以来至2001年12月31日止,长盛公司与合作方的合作经营较为顺利,长盛公司在深圳新世纪酒店项目也获得了较为稳定的投资回报;但自2002年起,合作方即开始违反合同规定,拖欠应向长盛公司支付的经营收益款,至2002年末已拖欠745万元;自2003年至今,合作方仍未向长盛公司支付分文经营收益款。长盛公司遂于2003年7月1日正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出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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