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下发文件精神,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从上而下的自查,现发现由于公司有关业务人员法规理解不透及内部沟通的疏忽,有二笔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六笔对外担保未能及时披露,现予以补充披露:
一、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有限公司:2002年12月30日,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了725万元担保。目前,该笔贷款已归还。
二、公司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事项:2003年3月11日,公司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了95万元担保。目前,该笔贷款已归还。
三、公司对长春东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短期担保:2003年9月8日,公司与中国银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了金额为7000万元的《保证合同》,对长春东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由长春东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其部分资产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为3年。担保期限为长春东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期间为2003年9月8日至2004年9月8日,公司自本借款合同债务届满之日2004年9月8日起经过两年,承担担保连带责任。
四、公司对长春东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的担保:2003年9月8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了金额合计为30632万元的《保证合同》,对长春东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长春东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期间为2003年9月19日至2013年7月10日,公司自本借款合同债务届满之日2013年7月10日起经过两年,承担担保连带责任。
五、公司对吉林省华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2003年6月5日,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沈阳中华路支行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可贴现授信金额为1000万元协议书,对吉林省华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贴现进行担保。目前,该笔贷款已归还。
六、公司对长春经开药业公司的担保: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了金额为5607.98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对长春经开药业公司的固定资产借款、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该笔担保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现金6000万元提供反担保。担保期限为长春经开药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长春铁北支行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期间为2002年9月1日至2003年10月31日,公司自上述借款合同债务届满之日2003年10月31日起经过两年,承担担保连带责任。
七、公司对中华桦甸工商实业有限公司的担保:2002年5月31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了金额为500万元的《保证合同》,对中华桦甸工商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目前,该笔贷款已归还。
八、公司对长春市金和实业有限公司的担保:2000年7月,公司与建行经济开发区支行签订了金额为2000万元的《保证合同》,对长春市金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担保由长春天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对长春吉大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部分出资提供反担保。担保期限为长春市金和实业有限公司与建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期间为2000年7月7日至2004年7月6日,公司自本借款合同债务届满之日2004年7月6日起经过两年,承担担保连带责任。
截止2004年1月10日,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50139.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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