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知暂缓,但更改日期又来不及宏智科技股东会还开不开?
去年11月以来,围绕宏智科技(600503)控制权展开的纷争如火如荼,战事不断升级,而公司于1月11日召开的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于股权纷争的终结可能起到关键作用,投资者对此分外关注。
可是,近日公司发布的一则暂缓召开王栋提议的宏智科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让不人摸不着头脑:究竟王栋提议的临时股东大会能不能召开?宏智的股权纷争将持续到何时?
根据宏智科技的公告,2004年1月5日,宏智科技收到法院签发的《关于暂缓召开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由于受理宏智科技、胡海仁诉王栋股东会召集权纠纷一案,经宏智科技申请,法院以通知的形式暂缓王栋提议的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宏智科技、胡海仁在起诉状中称假使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被告提名新董事会成员与股东监事候选人之提案进行表决并获得通过,必然导致宏智公司出现两套董事会与两套监事会人马同时并存之局面。由于宏智公司是上市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架构混乱之信息一经披露,必将严重扰乱公司的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侵害宏智公司与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据此可认定,被告之提案无论从程序、目的或是内容上均违反了有关法律与宏智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一旦被告如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议案,则对于原告之侵害将更为严重。针对此诉状,由于始终无法联系到鼓楼区法院承办该案件的经办人,记者无法获得法院方面对此事件的解释。为此,记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寻求他们的看法。
有律师指出,首先法院以将来股东大会召开后有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作为立案依据并不充分。其次,宏智科技与胡海仁告的是股东会召集权纠纷,而以公司的名义诉股东会召集权纠纷,在诉讼主体上不适合。
针对法院的通知,一些律师认为,法院此次通知很奇特,以前没有见过。首先,法院出具的通知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文书,既不是裁决也不是裁定,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没有通知这种形式,因此应该说它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此外该通知也没有抬头,也就是说不知道通知是出给谁的。
另外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法院通知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王栋完全可以不顾法院的那一纸通知而自行召开股东大会。他们分析说,法院的通知从内容上看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到底根据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可以让王栋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暂缓?通知没有体现。从做法上看该通知也欠妥,经本院研究决定的本院是指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依据什么不明确。
此外还有一些投资者提出疑问,从12月11日王栋发布的公告来看,由于限定期限内宏智科技董事会未对王栋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其他表示和书面反馈,亦未指派任何董事主持此次会议,因此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是王栋自行召开的,并已在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备案。对于王栋自行召开的股东大会,宏智科技是否能够依据法院的通知暂缓其召开?
根据相关规定,如若更改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需要在原定日期五天前公告,这样一来,此次股东大会又陷入另一种尴尬之中:如果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变更通知已经无法在法定的五天前公告。宏智科技的临时股东大会开还是不开呢?
|